光船租赁下承运人的识别
发布时间:2019-08-18 06:02:15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据此,在光船租赁下,1)承租人享有对租赁船舶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船舶在营运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完全由承租人承担;2)船长、船员的配备完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3)船舶的全部营运安排及调度工作完全由承租人负责。因此,在使用船舶进行运输活动中,承租人的地位相当于船舶所有人。此外,由于船长由承租人雇佣,而成为了承租人的代理人。因此,在光船租赁下,不论是船长还是承租人的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只能约束该船长所代表的承租人,而不能约束船舶所有人,即承租人被认定为提单的承运人,同时也是实际承运人。
如果光船租赁后,承租人对租赁船舶进行转租,在此情况下,承运人的识别需根据其签发的提单而定,判断是适用航次租船提单或定期租船提单规则。但是,无论如何,光租出租人即船舶所有人不受任何约束,不可能成为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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