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4 10: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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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5]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经贸局《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印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67号)要求,我市重点扶持20家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特制定《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装备制造业20家重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科技局、外经贸局、。
第三条 市装备制造业20家重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自主创新与消化吸收相结合,整机与系统成套优先,兼顾行业现实与潜力、共性与个性、内源与外源统筹考虑”三个大原则,目标是加快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夯实我市制造业基础,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化制造业名城。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全部产品或主导产品应属装备制造业产品,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东莞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实施意见》以及我市《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
第五条 我市装备制造业的范围为:
(一)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三)专用设备制造业(含医疗设备);
(四)通用设备制造业;
(五)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六)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七)金属制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除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3年以上,企业总部或研发机构设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有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三)从事本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列举的一种或多种装备制造业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四)拥有自主品牌或独有的专利技术,工艺技术成熟,产业化能力强;
(五)拥有企业研发技术机构和专业人才,具备一定的自主研发、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用于装备制造业技术研发方面的经费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
(六)申报前一年企业总资产规模1亿元及以上,主导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年创税利200万元及以上。
第七条 承担或配套我市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重点项目的装备制造业本土企业,经市经贸局审核同意,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请。企业按其隶属关系由所在镇区经贸办加具初审意见后提出书面申请,市属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经贸局重点联系企业或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可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报告(内容大纲详见附件1);
(二)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2);
(三)企业近3年会计报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纳税证明;
(五)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条 组织专家评审。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评审,按照《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3-1、3-2)进行评审打分,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复审。由市经贸局根据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导向以及相关认定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兼顾行业重点,综合平衡,择优确定20家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在我市经贸网和《东莞日报》上公示五天。
第十二条 报市政府认定。候选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义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经贸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三年认定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实行年审建档制度,市经贸局每年将对我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五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人代表、办公地址等,要在30天内报市经贸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要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经营和发展情况及需要市经贸局协调的问题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经贸局,并填报企业年审表(详见附件4)。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资格,并由市经贸局收回企业相关证书和书面知会相关职能部门,企业被除名后不再享受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资格,事后经查证核定的;
(三)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和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制订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完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制订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资本构成、隶属关系、企业在行业内的经营发展情况等。
2、企业地址及员工队伍构成情况。
3、企业财务状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所有者权益、自有资金和企业销售收入、利税增长率等指标,以及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近3年的贷款融资情况。
4、企业管理体系、实施标准化状况。
5、企业环保、消防、安全、节能、卫生状况及社会效益。
二、企业产品、生产技术情况
1、生产能力和销售状况,包括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产品品种结构和产量、主要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等。
2、工艺技术及装备状况,包括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现状及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照等。
3、企业名牌产品及驰名、著名商标或自主注册商标情况。
三、企业技术进步能力
1、企业研发能力,包括现有的企业技术中心及研发机构情况,现有的研发队伍构成及研发技术项目情况,以及企业自主拥有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情况。
2、企业技改能力,现有技改或拟实施技改项目情况以及投入的技改研发费用如何。
3、企业是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等。
四、产品市场需求及企业发展战略。
1、产品市场需求预测及销售分析。
2、企业下一步规划发展战略。
附件:2.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申报表(略)
3-1.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原则考评指标(略)
3-2.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综合评价指标(略)
4.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年度审查表(略)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5]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经贸局《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印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67号)要求,我市重点扶持20家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特制定《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装备制造业20家重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科技局、外经贸局、。
第三条 市装备制造业20家重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自主创新与消化吸收相结合,整机与系统成套优先,兼顾行业现实与潜力、共性与个性、内源与外源统筹考虑”三个大原则,目标是加快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夯实我市制造业基础,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化制造业名城。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全部产品或主导产品应属装备制造业产品,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东莞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实施意见》以及我市《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
第五条 我市装备制造业的范围为:
(一)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三)专用设备制造业(含医疗设备);
(四)通用设备制造业;
(五)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六)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七)金属制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除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3年以上,企业总部或研发机构设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有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三)从事本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列举的一种或多种装备制造业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四)拥有自主品牌或独有的专利技术,工艺技术成熟,产业化能力强;
(五)拥有企业研发技术机构和专业人才,具备一定的自主研发、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用于装备制造业技术研发方面的经费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
(六)申报前一年企业总资产规模1亿元及以上,主导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年创税利200万元及以上。
第七条 承担或配套我市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重点项目的装备制造业本土企业,经市经贸局审核同意,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请。企业按其隶属关系由所在镇区经贸办加具初审意见后提出书面申请,市属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经贸局重点联系企业或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可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报告(内容大纲详见附件1);
(二)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2);
(三)企业近3年会计报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纳税证明;
(五)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条 组织专家评审。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评审,按照《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3-1、3-2)进行评审打分,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复审。由市经贸局根据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导向以及相关认定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兼顾行业重点,综合平衡,择优确定20家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在我市经贸网和《东莞日报》上公示五天。
第十二条 报市政府认定。候选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义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经贸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三年认定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实行年审建档制度,市经贸局每年将对我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五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人代表、办公地址等,要在30天内报市经贸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要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经营和发展情况及需要市经贸局协调的问题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经贸局,并填报企业年审表(详见附件4)。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资格,并由市经贸局收回企业相关证书和书面知会相关职能部门,企业被除名后不再享受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资格,事后经查证核定的;
(三)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和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制订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完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制订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资本构成、隶属关系、企业在行业内的经营发展情况等。
2、企业地址及员工队伍构成情况。
3、企业财务状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所有者权益、自有资金和企业销售收入、利税增长率等指标,以及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近3年的贷款融资情况。
4、企业管理体系、实施标准化状况。
5、企业环保、消防、安全、节能、卫生状况及社会效益。
二、企业产品、生产技术情况
1、生产能力和销售状况,包括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产品品种结构和产量、主要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等。
2、工艺技术及装备状况,包括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现状及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照等。
3、企业名牌产品及驰名、著名商标或自主注册商标情况。
三、企业技术进步能力
1、企业研发能力,包括现有的企业技术中心及研发机构情况,现有的研发队伍构成及研发技术项目情况,以及企业自主拥有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情况。
2、企业技改能力,现有技改或拟实施技改项目情况以及投入的技改研发费用如何。
3、企业是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等。
四、产品市场需求及企业发展战略。
1、产品市场需求预测及销售分析。
2、企业下一步规划发展战略。
附件:2.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申报表(略)
3-1.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原则考评指标(略)
3-2.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综合评价指标(略)
4.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年度审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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