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5 11:55:15
核心提示:下面是有关《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全文内容查阅,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为您提供的详细信息。
(2012年10月26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规范长春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保护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质监、工信、财政、统计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聘请经济、法律、科技和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组织建立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商标战略,培育和发展著名商标。
第八条对被认定为“长春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
(二)商标核准注册满一年且已连续实际使用三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的;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来销售量、营业收入、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领先;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六)申请人近三年来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十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和代码证;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1、年销售量、营业收入等的财务报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4、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5、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具有相关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材料。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材料;
(六)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七)近三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书面保证;
(八)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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