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职能转移监管评估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09 00:47:15


  核心内容:按照最新规定,广东省著名商标有哪些部门负责认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7月5日以粤工商标字〔2013〕389号发布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保证职能转移后承接主体开展广东省著名商标(下称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质量和绩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令第169号)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称省编办)《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组织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一)承接主体的合法性。职能转移期间,承接主体是否符合省编办审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转移实施方案》规定的承接主体资格。

  (二)承接主体依法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情况。包括是否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工作。

  (三)承接主体建立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机制情况。包括著名商标认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履行《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协议》,建立著名商标认定的规范和流程,明确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程序、管理、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