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自身专利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21 13:54:15
北京某灯具公司立即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律师通过查询发现,东北某照明器材公司早已于两年前注销了工商登记,原公司经理蔡某在东北某地租用场地生产灯具,对外则利用原公司早已作废的公章订立合同进行销售。因此,此案的实际侵权人是蔡某。
律师在各项证据确凿充分以后,即对蔡某在其侵权行为地提起诉讼。诉称:北京某灯具公司于2002年5月获得某款艺术灯的外观设计专利,而蔡某无照经营,在未经原告的许可下,擅自制造该款艺术灯产品,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蔡某的制造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因为自己生产的灯具是在原告专利授予日之前,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被告出示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以证明其制造是在2001年10月。
后经原告律师去第三方处核实证明,该份合同为虚假合同,被告的制造行为发生在2002年11月。据此,:一、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例是企业利用我国新颁布施行的《专利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成功案例。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趋势日益增强,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日渐为国人所认识,也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时对企业的发展甚至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使中国的专利保护与国际接轨,迈上了新的台阶。
应该说,在本案例中,北京某灯具公司表现出极好的专利保护意识,在产品刚研发出来,尚未投放市场的时候就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在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犯的时候,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来自我保护。
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三项客体之一,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蔡某在北京某灯具公司取得某款艺术灯的外观设计专利后,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款艺术灯,构成对北京某灯具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当企业专利权被侵犯时而被迫提起诉讼时,企业应首先证明自己是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次,应搜集对方侵权的证据,证明对方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有相同或近似之处,且生产销售于自己取得专利权之后;最后,还要详细计算对方侵权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以确定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在我国《专利法》第60条中有明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因为证明自己是合法的专利权人这一点极为重要,所以企业要特别重视专利权的申请。当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如果预计到新产品将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且该产品又很容易受到仿冒的话,就应当在该产品生产之前去申请专利,而不要为了追求短期的市场效益先把产品投放市场,然后再去申请专利。
新颖性是专利权取得的必备条件。如果在产品投入市场后再去申请专利,就会因丧失新颖性而导致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驳回;即使通过审查被授予了专利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时都可以申请该专利无效,导致该专利得不到有效保护。这是企业特别应该注意的。
此外,企业在专利权被授予的当年就要开始缴纳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届满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缴纳,即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或者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不然专利权将会因此终止。所以企业应该在内部建立专门的专利管理制度或机构,配备专人管理。 企业在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不被侵犯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要侵犯了他人的专利。虽然通过侵犯他人专利可能会得到暂时的收益,但一旦被专利权人告上法庭,将会承担巨大的损失。
一般来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这些民事责任表现在经济方面是: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和己方的律师费用;、调查、证明的费用及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可能要被拆除,侵权产品要被处理,销往市场的产品还要回收处理。表现在名誉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发表声明,承认侵权,表示道歉;,而费用由侵权人承担。因此可以说,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名誉上,从长远来看损失都是巨大的。
专利权的保护技术难度较大,很多证据又极易灭失或不易取到,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因为怕麻烦或其他种种原因放弃了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使自己的损失无限制地扩大。其实,我国法律现在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企业只要在生产经营中加强专利保护意识,关注市场动态,及时搜集被侵权的证据,就将会比较容易地获得赔偿;而且,,使其他人不会再去侵犯自己的权利。从大的方面讲,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也是对社会进步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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