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共同开发无形产权的归属

发布时间:2020-02-05 08:32:15


  核心内容:共同开发无形资产又有“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之分,如何界定不同的利益主体共同开发无形资产产权的归属?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合作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专利权授予专利申请方。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除另有协议外,软件着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合作开发者对软件着作权的行使按照事前的书面协议进行,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着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合作开发所完成技术秘密与专利权原则相同。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其着作权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的,其着作权属于受托者。

  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方法与合作开发的模式基本相同。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