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支付报酬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04 05:25:15


  核心内容:在关于我们相应的作品当中,著作权中支付报酬问题是如何进行计算和规定的呢下文将会进行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1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2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3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4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5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6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7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