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墨林诉蓝盾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8-24 18:35:15
 李墨林诉蓝盾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07-08 19:21:42
 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20号
 原告李墨林,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简约美丽摄影工作室摄影师,住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文华里25-4-209。
 委托代理人赵文波,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东宿舍4段19排8号。
 委托代理人陈玉田,天津市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盾杂志社,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41号中乒国际公寓4-4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星,社长。
 委托代理人娄向丽,女,该社编辑。
 委托代理人郭勇翔,男,该社编辑。
 本院在审理李墨林诉蓝盾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墨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墨林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教柱
 代理审判员 李金梅
 代理审判员 胡 浩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晓萱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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