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墨林诉蓝盾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8-24 18:35:15


&nbsp李墨林诉蓝盾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8-07-08 19:21:42

&nbsp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20号

&nbsp原告李墨林,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简约美丽摄影工作室摄影师,住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文华里25-4-209。

&nbsp委托代理人赵文波,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东宿舍4段19排8号。

&nbsp委托代理人陈玉田,天津市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蓝盾杂志社,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41号中乒国际公寓4-4首层。

&nbsp法定代表人张建星,社长。

&nbsp委托代理人娄向丽,女,该社编辑。

&nbsp委托代理人郭勇翔,男,该社编辑。

&nbsp本院在审理李墨林诉蓝盾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李墨林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1 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墨林负担。

&nbsp(此页无正文)

&nbsp审 判 长 王教柱

&nbsp代理审判员 李金梅

&nbsp代理审判员 胡 浩

&nbsp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nbsp书 记 员 邓晓萱

&nbsp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