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被告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7 10:54:15
 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被告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06 15:55:46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193号
 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外大街25号14号楼312、208、204(房)。
 诉讼代表人蒋德富。
 委托代理,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园路53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存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云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被告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圣 科
 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
 代理审判员 陈 雁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戚 雯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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