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江北店、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9 01:39:15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江北店、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29 14:37:28
 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渝中知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江北店,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渝北二村一支路6号。
 负责人:吴健,该店店长。
 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号。
 法定代表人:肖诗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赵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江北店、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二○○九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艺政
 代理审判员 陈 杨
 代理审判员 龙 飞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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