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1-13 05:21:15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07 16:38:38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浙甬知初字第102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现经营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棠景街16号怡景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晓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呼童街6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仰长斌,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其拥有电影作品《生死拳》的复制、发行权,被告宁波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万科”DVD机中赠送含有涉案电影作品的光盘,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和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6 261.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09年7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承认在销售DVD机器的过程中向消费者免费赠送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生死拳》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告就上述侵权行为,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7 000元,于2009年7月18日前履行完毕;
 三、原告收到上述赔偿款后,承诺就本侵权行为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张 良 宏
 审 判 员 毛 坚 儿
 代理审判员 宋 妍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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