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正元与上海绿水广告有限公司、美亚非机动车停放虹口服务社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3 17:16:15
 茅正元与上海绿水广告有限公司、美亚非机动车停放虹口服务社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7-27 19:54:38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82号
 原告茅正元。
 委托代理人吴秋发,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翊炜,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光志,职务不详。
 被告美亚非机动车停放虹口服务社。
 法定代表人施怀连,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正元与被告上海绿水广告有限公司、被告美亚非机动车停放虹口服务社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正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茅正元负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 判 长 陈晓宇
 代理审判员 徐忠
 代理审判员 范国兵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文涛
 书 记 员 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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