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03:31:15
 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12-04 12:48:45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88号
 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雪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昊,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海荣,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学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小龙,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人民陪审员 火忠良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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