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货物买卖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03 21:10:15


  核心内容:涉外货物买卖要注意哪些问题?约定货物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货款清偿前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买方接受货物后如何处理,如何约定卖方追偿权,是否约定卖方有优先权等等。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涉外货物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

  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没有涉及适用权转移的问题,而我国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以,我国的公司在进行涉外货物买卖作为卖方时,为了避免涉外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的风险,一定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物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第二、要约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只有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转移给买方,在买方没有付清全部货款前,卖方必须保留对标的物的全部所有权。

  第三、要根据买方接受货物后,对货物可能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具体的约定。一般来说,买方收受货物后,会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用于生产;二是用于转卖出售;三是存放在仓库里。要根据这三种处理方式对货物所有权转移进行分别的约定,使约定具体化。

  应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买方对未投入生产的货物只有保管的责任;买方转卖货物或对用所买货物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的出售,其收益归卖方所有。这样只要是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买方只是代理卖方的行为,其收益归卖方所有。

  第四、要约定卖方的追偿权,即对买方把收受货物用于生产后相关的成品、半成品及出售后的收益拥有追偿权,对买方把收受货物进行转卖出售后的收益拥有追偿权。这两方面的权益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因为,往往是货物的形态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转化,原物已经不存在了,或者已经历了几次易主,关系或联系已经复杂化,对此进行约定,便利主张卖方的权利。

  第五、要约定买方在货物所有权方面的对应责任或权利,如买方具有善良管理的义务,使双方对货物的所有权方面的权利互相统一对应,这对卖方主张和保护自身正常权益是十分有利的。因为,把对方的权益限定了,相等于约定了自身的权益,在诉讼中更有利于自身权益的解释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