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04 16:38: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监督,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则给予惩戒。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具体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



  (四)撤销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四)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