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逸飞诉大一公司等擅自加印其作品挂历侵犯著作权案
发布时间:2019-08-09 10:00:15
案 情
原告:陈逸飞,男,美国籍。
被告:上海大一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陈云龙,男,上海霞飞印刷厂承包户。
第三人:中国图书进出口上海公司。
第三人: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1994年9月初,原告陈逸飞与第三人中国图书进出口上海公司(下称中图公司)达成合作出版与销售1995年《陈逸飞油画作品选》挂历15000本的口头协议,由陈逸飞提供挂历的版模,中图公司负责安排联系出版书号及印刷,挂历最低销售价不得低于每本44元。
同年9月7日,中图公司与被告上海大一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大一公司)签订《印刷合同》,该合同内容为:“品名全开95版陈逸飞油画精品挂历(柒 张),数量15000本,单价16.65元,彩色7幅,交货日期9月20日交5000本,总金额249750元”。9月8日,大一公司开出《工程单》,主 要内容为:“客户中图公司,印件名称陈逸飞月历,样本数量5000本”。9月11日,第三人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下称世图公司)应中图公司的要求,开出 《印订施工单》,该《印订施工单》内容为:“承印厂大一公司,书刊号ISBN7-5062-2025-3/J.06,书名陈逸飞油画作品选,定价108 元,印数5000册”。上述《印刷合同》和《印订施工单》均由中图公司委托被告陈云龙交给大一公司。9月12日,因挂历封面印刷要求高,陈云龙即以大一公 司的名义,委托案外人中华印刷厂印刷,印数为2万份。大一公司共印制了19900本挂历的6幅内页,由案外人青浦盈盈装订厂装订后交给陈云龙。同年9月、 11月、12月,大一公司共收到中图公司支付的印制费304250元,其中124250元由中图公司支付给世图公司后,再由世图公司支付给大一公司。同年 12月,大一公司应陈云龙的要求,出具了3张“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的数量共计15000本,单价分别为16.65元、17.55元和19.80 元。陈云龙将该3张发票交给了中图公司。印制的19900本挂历均以世图公司名义和出版书号出版,中图公司收取14900本,其余5000本陈云龙称由其 销售4150本、送人850本,中图公司收取陈云龙返还的现金64291.80元。
原告陈逸飞以被告大一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加印挂历5000本并由被告陈云龙销售,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理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
被告大一公司答辩称:其受陈云龙委托印刷挂历,陈云龙受中图公司委托。我公司印刷2万本挂历是依据中图公司15000本的印刷合同及世图公司5000本的印制单,最后按实际印量19900本与中图公司结算。我公司没有擅自加印,没有侵权。
原告:陈逸飞,男,美国籍。
被告:上海大一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陈云龙,男,上海霞飞印刷厂承包户。
第三人:中国图书进出口上海公司。
第三人: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1994年9月初,原告陈逸飞与第三人中国图书进出口上海公司(下称中图公司)达成合作出版与销售1995年《陈逸飞油画作品选》挂历15000本的口头协议,由陈逸飞提供挂历的版模,中图公司负责安排联系出版书号及印刷,挂历最低销售价不得低于每本44元。
同年9月7日,中图公司与被告上海大一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大一公司)签订《印刷合同》,该合同内容为:“品名全开95版陈逸飞油画精品挂历(柒 张),数量15000本,单价16.65元,彩色7幅,交货日期9月20日交5000本,总金额249750元”。9月8日,大一公司开出《工程单》,主 要内容为:“客户中图公司,印件名称陈逸飞月历,样本数量5000本”。9月11日,第三人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下称世图公司)应中图公司的要求,开出 《印订施工单》,该《印订施工单》内容为:“承印厂大一公司,书刊号ISBN7-5062-2025-3/J.06,书名陈逸飞油画作品选,定价108 元,印数5000册”。上述《印刷合同》和《印订施工单》均由中图公司委托被告陈云龙交给大一公司。9月12日,因挂历封面印刷要求高,陈云龙即以大一公 司的名义,委托案外人中华印刷厂印刷,印数为2万份。大一公司共印制了19900本挂历的6幅内页,由案外人青浦盈盈装订厂装订后交给陈云龙。同年9月、 11月、12月,大一公司共收到中图公司支付的印制费304250元,其中124250元由中图公司支付给世图公司后,再由世图公司支付给大一公司。同年 12月,大一公司应陈云龙的要求,出具了3张“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的数量共计15000本,单价分别为16.65元、17.55元和19.80 元。陈云龙将该3张发票交给了中图公司。印制的19900本挂历均以世图公司名义和出版书号出版,中图公司收取14900本,其余5000本陈云龙称由其 销售4150本、送人850本,中图公司收取陈云龙返还的现金64291.80元。
原告陈逸飞以被告大一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加印挂历5000本并由被告陈云龙销售,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理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
被告大一公司答辩称:其受陈云龙委托印刷挂历,陈云龙受中图公司委托。我公司印刷2万本挂历是依据中图公司15000本的印刷合同及世图公司5000本的印制单,最后按实际印量19900本与中图公司结算。我公司没有擅自加印,没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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