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护卫版权产业远航

发布时间:2019-08-05 18:05:15


  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我国著作权保护采取的特殊行政措施,也是我国实施著作权法的有效手段,其在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巨大作用。本文作者对于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内涵,以及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宗旨、特色、工作重点和发展趋势等进行了系统阐述和剖析,对于各地如何更好地发挥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服务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参考价值。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现代著作权法律law制度的正式产生。十几年来,我国著作权保护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程,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对于著作权保护,世界各国基本都采取司法保护的体制,而我国则根据国情采取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重保护机制。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我国著作权保护采取的特殊行政措施,在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著作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是法律law对智力创作成果的一种保护。著作权是法律law授予创作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对于属于私权性质的著作权,为什么要实施著作权行政管理,以及如何实施著作权行政管理等是很多人提出的疑问,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存在和发展。

  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规范著作权的母法,其中,第七条提到了“著作权行政管理”,但并没有直接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著作权行政保护只是体现在有关法律law责任规定的条文,即有关著作权侵权行政责任的规定中。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外,损害公共利益的,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也就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还分别规定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另外几项职责。;、公布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三是对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进行备案。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作品的使用并非行政职能,而是一种民事行为。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进行备案并非强制性规定。

  因此,从法律law规定来看,著作权行政执法应是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法定内容。此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负有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律law知识,提高社会著作权保护意识,规范作品使用行为,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law法规等职责。

  总而言之,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对象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活动,主要包括著作权的产生或取得、登记、行使、贸易和消灭等,,以及由著作权形成的版权相关产业的规范、引导、指导等内容。



  现代著作权保护制度是在欧洲产生并传入我国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参照国际规则,制定并完善了我国著作权法律law制度,目前已经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我国的著作权法律law制度相对于我国文化、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现状来说是超前的,并没有经历与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的渐进过程。实际上,在当今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国也不可能游离于世界之外,我国加入WTO后更要遵守国际游戏规则,不可能再经历百年前一些国家著作权保护发展的过程。因此,现代著作权法律law制度在我国确立后,还需要很好地贯彻实施。

  正因为我国没有著作权保护需要的较好的经济、观念、文化等土壤,所以要使著作权保护制度真正在我国扎根,就必须采取一些特殊的制度来推动。因此,我国除了参照国外设立了著作权司法保护制度外,还对这种民事权利特别规定了行政保护制度。自上而下,设立了不同层级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行政力量贯彻实施著作权法。

  有些人认为著作权行政管理就是保护著作权,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全面,保护著作权并不是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唯一宗旨。著作权行政管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law法规,切实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其最终目的就是通过保护著作权来保护创作者的积极性,鼓励创作,从而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繁荣。

  因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也同样需要遵守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利益平衡的原则,即在依法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社会的公共利益。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直接受益的是软件著作权人,其中更多的是国外大的软件厂商,然而国内一些软件企业也因此获得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空间,从长远来说,其促进了我国民族软件产业的发展。

  保护创新带来经济效益

  著作权行政管理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具有非常明显的特色:第一,著作权行政管理不属于行业管理,没有行政许可的职权;第二,著作权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宽泛,涉及各行各业,很多行业都有各自的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形成了各自规范的管理体系,著作权行政管理很难介入;第三,著作权行政管理没有行业限制,涉及的行业有文化领域,也有工业领域,具有不同的特点,很难用统一的模式来实施管理;第四,除了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外,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很难找到其他实质性的切入点,对涉及的行业难以指导,如没有产业规划、产业政策扶持等。

  总体来说,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着很大的困难。笔者认为,究其原因,这不仅仅是意识问题,更重要的是,著作权保护对企业、行业能真正产生多大作用,带来多大经济效益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产生经济效益是很多问题的关键因素,决定着其能否引起企业、行业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