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泉”被侵犯著作权申请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0-04-09 16:02:15
著名歌唱组合“羽泉”以淄博崇正镭射音像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强制执行。
2004年6月,崇正公司受人委托,复制名为“新歌快递”的光盘。该公司未经“羽泉”成员胡海泉、陈涛(陈羽凡)许可,使用了其演唱的《旅程》、《了不起》、《最美》等共9首歌曲。2007年7月,胡海泉、陈涛(陈羽凡)以淄博崇正镭射音像有限公司的复制行为、沙某的销售行为侵犯其二人创作的《旅程》、《了不起》、《最美》等歌曲的著作权为由,。;判决崇正音像公司停止复制行为、在《中国文化报》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6600元及合理费用1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但淄博崇正镭射音像公司始终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义务。
日前,,要求强制执行淄博崇正镭射音像公司应履行的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义务,并对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等提出相应请求。
案情回放:
、陈涛(羽•泉组合)诉被告淄博崇正镭射音像有限公司、沙某(北京市京伟志辉百货店业主)、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吉林长白山音像出版社、浙江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音像公司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羽•泉组合作为创作型歌手,创作并演唱了《最美》、《冷酷到底》、《天下无贼》等50多首歌曲,其中大部分收录在其授权出版的歌曲专辑中。2007年1月,原告发现第三被告沙某销售的录音制品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原告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了上述侵权录制制品,该侵权录制制品是由第一被告淄博崇正镭射音像有限公司、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浙江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由第二被告吉林长白山音像出版社、天津音像公司发行了该侵权光盘。
原告认为,上述侵权录音制品中收录的全部曲目由原告单独或与他人合作作词作曲,原告对这些词曲享有著作权,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适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原告作为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复制、发行和销售侵权录音制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和作为表演者的邻接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著作权、邻接权的侵害,不再复制、发行、销售涉案光盘并向原告移交或销毁已经制作的侵害原告著作权、表演者权利的录音录像制品;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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