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被诉侵权 中国少儿基金会、芒果网、北京地铁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9-08-15 19:17:15


  陕西省著名摄影家秦岭10多年前拍摄的作品《合唱》,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勾画涂改成了广告照片,出现在了北京地铁里。震惊之余,秦岭将侵权者告上法庭。近日,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了原告秦岭诉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深圳总公司、芒果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获奖作品变成广告

  摄影对很多人来说只是种爱好,但对秦岭来说,却是生命的组成部分。今年49岁的秦岭是陕西摄影家协会会员,他喜欢将镜头聚焦现实生活,三十多年共拍摄了数十万张纪实照片,获得国内外大奖60多项。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这次被侵权的《合唱》就曾获得人民摄影报1996年摄影比赛的年度大奖,秦岭介绍说:“那是1995年秋天,我到陕西黄陵县阿党乡采风,看到一群农村孩子在玩耍歌唱,孩子们那种天真无邪的快乐和随性,很打动我,我就用镜头捕捉下来了,当时我拍了一系列的照片,除了这张《合唱》,还有一张作品在日本举办的亚太地区‘快乐儿童‘专题摄影展中获奖。”

  如果不是陕西省摄影家协会主席胡武功今年2月到北京的一次出差,秦岭不会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成了广告被张贴在北京地铁中。“这张照片我太熟悉了,即使是过了10多年,我依然印象深刻。”胡武功说,“这张照片当年是我推荐参选的,后来我又担任了评委,照片获得了专业报刊的年度大奖。那天我在北京地铁看到了这张照片的灯箱广告,且未署名,就给秦岭打了电话”。秦岭在了解上述情况后,迅速来京查证,在北京市地铁1号线和2号线的十七个地铁站候车大厅,共发现被告违法使用该作品的十八处灯箱广告。秦岭认为把自己充满浓郁乡土气息的照片,改变成商业广告,不仅歪曲了自己的创作初衷,也贬损了自己作品的艺术价值和思想内涵。于是,在今年的5月份,秦岭先将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深圳总公司、芒果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秦岭诉称,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在与案外人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合作、资助并冠名的公益广告中,擅自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了篡改,用作地铁灯箱广告,且未给原告署名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该广告是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作为地铁站候车大厅的管理者,,据此应当对该广告引发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秦岭认为,芒果网有限公司歪曲原告创作初衷,贬损了该作品的艺术价值和思想内涵,侵犯了其著作权,造成了精神损害及重大经济损失,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自己的摄影作品、拆除使用原告作品的全部灯箱广告,在报刊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第三被告地铁运营公司作为地铁候车大厅的管理者,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主动申请追加被告

  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起诉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后,进行了答辩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芒果网有限公司辩称,其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与深圳市正华广告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公益广告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为促进中国儿童少年慈善事业发展,进一步推广“春蕾计划”和“安康计划”,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与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签署广告合同,取得北京地铁100块12封月台灯箱广告牌,并决定从2006年12月起在北京地铁开展首期一年的公益广告宣传。芒果网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公益广告项目赞助单位。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独家授权深圳市正华广告有限公司为该公益广告项目承办单位,芒果网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正华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该协议书签订后,芒果网有限公司又与深圳市正华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为了更好的开展此次公益广告宣传,提高公益广告的宣传效果,深圳市正华广告有限公司同意提供具有公益性质的摄影图像画面供芒果网有限公司设计整体公益广告画面使用,深圳市正华广告有限公司对该摄影作品画面负全部责任,如有涉及该摄影图像画面的一切事务由深圳市正华广告有限公司负责解决。基于上述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芒果网有限公司要求追加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深圳市正华广告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在接到起诉材料后答辩称,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是与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在地铁里发布灯箱广告不是我公司的经营项目,与我公司无关。

,,追加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深圳市正华广告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同时撤回对北京地铁运营公司的起诉,另要求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公益广告引发复杂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首先与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广告合同,由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发布灯箱广告。之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芒果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华广告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公益广告项目合作协议》,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授权深圳正华广告来承办该公益广告项目,芒果网公司负责支付广告费用。因此该公益广告的法律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广告主是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广告经营者是深圳市正华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者是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

  芒果网有限公司是该公益广告项目的赞助合作单位,其答辩意见认为作为赞助单位,并非该广告的广告主,另外由于其与深圳市正华广告有限公司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于广告的摄影图像画面由正华广告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其不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本案中,仍然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芒果网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正华广告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公益广告项目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在本次北京地铁公益广告宣传中采取有效形式把中国儿童公益事业宣传和芒果网有限公司企业公益形象宣传相结合,因此这种涵盖了企业公益形象宣传的广告是否视为纯粹的公益广告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摄影作品被侵权,对于秦岭来说已经不是第一次了。秦岭说有朋友在深圳出差时,就曾看到这张《合唱》刊登在深圳某报上,直到最近才发现照片是秦岭拍的。而这种经历很多摄影作者都遭遇过,陕西省摄影家协会主席胡武功的作品在法国被出版成画册销售,,秦岭说:“摄影作品被侵权的太多了,,有时知道侵权,但已过了诉讼期;有时官司打赢了,执行很难,让人很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