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

发布时间:2019-08-15 09:19:15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家用中央空调辅助电加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007537.2,申请日为2004年3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如下:

  “1.一种家用中央空调辅助电加热器,它是一种卧式圆柱型的金属壳体,外壳体的上方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在底部有安装底座,其特征在于壳体内设有金属内胆,壳体和内胆之间的保温层中填有保温材料,在内胆的中部焊接有导流隔板,导流隔板的下端与下部的内胆设有通道,在内胆中设置有多根U型电热管,电热管固定在壳体的法兰上并有导线与电源相连,电热管的中间放置有传感器套管,传感器套管内放置有温度传感器和超温保护器,电热管和传感器套管均在同一侧;壳体的法兰上安装有金属安全防护罩,在金属安全防护罩内设有玻璃钢防水绝缘罩,玻璃钢防水绝缘罩内设有电热管固定端子、传感器套管固定端子和接线端子及引线孔,接线端子与温度传感器和超温保护器由导线与温控装置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用中央空调辅助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在壳体上方进水口和出水口之间设置有安全泄压阀。”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05年10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3:由印刷厂家签章的《电加热系列产品》样本的封面、封底、公司简介页、目录页、第1-31页原件,共18页。证据4包括:证据4.1:委托方为“镇江市东方制冷空调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承制方为“扬州市文化馆文化艺术服务部(扬州群艺广告)”的《印刷品委托承制合同》复印件,共1页;证据4.2:编号为0011250的江苏省扬州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复印件,共1页;证据4.3:清单复印件,共1页。证据6:公告号为CN2096026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首页,申请日为1991年3月21日,公告日为1992年2月12日,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证据3所覆盖,由于证据6中还记载了泄压式安全阀这一技术特征(即安全泄压阀),因此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2005年11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该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5年12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改为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壳体上方进水口和出水口之间设置有安全泄压阀,证据6所述的阀与本专利泄压阀的作用完全不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转文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并作出第94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第20042000753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审查文本。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其修改时机及修改方式均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予以接受,因此本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05年12月1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

  2.关于证据3、4、6。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3的产品样本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其上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6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6的真实性无异议,并且证据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6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公开的户式中央空调辅助电加热器相比较,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导流隔板焊接在内胆中,绝缘罩为玻璃钢防水绝缘罩,以及在壳体上方进水口和出水口之间设置有安全泄压阀。其中,通过焊接的方式固定导流隔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证据3中公开了在端盖6内设置绝缘密封盖1,并且整体进行了防水设计,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证据3中得到启示,很容易想到使端盖6内的绝缘密封盖1采用防水设计,并且将端盖采用防水设计替换成端盖内绝缘密封盖采用防水设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而玻璃钢则是常规的防水绝缘材料。

  证据6公开了一种贮水式电热水器,在箱体下部装有温控器,在热水器出水管上安装有泄压式安全阀,用于过热泄压安全保护,使电热水器在0.1Mpa压力下运行,当出现非正常使用时,如出水口被堵塞,就会造成贮水器内压力的上升,当贮水器内压力上升至0.1Mpa时,安全阀的橡胶密封垫就被顶开,使贮水器内压力经安全阀体内腔,阀芯与大气相通而泄压,贮水器内压力随之下降,从而避免器具的损坏和造成其他伤害。专利权人认为,证据6是过热保护,本专利是过压保护。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一旦系统失灵或人为误操作,使进入家用中央空调辅助电加热器瞬间产生高温,高压的水蒸气,将使中央空调的系统遭到破坏。由此可见,证据6中的泄压式安全阀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安全泄压阀的作用相同,均为在系统内压力超过设定值时,产生动作排出压力容器的内容物,释放系统压力,保证系统安全,因此证据6给出了在电热水器上设置安全泄压阀的技术启示。虽然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的泄压阀是用于排放气体,而证据6中的泄压阀是用于排放水,但合议组认为,由于证据6已经给出了在压力容器中设置泄压阀以释放压力,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启示,并且排放气体的泄压阀与排放水的泄压阀均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泄压阀,从而将证据6中排放水的泄压阀替换为排放气体的泄压阀也不能使其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证据6公开的上述内容中得到启示,很容易想到在证据3的辅助电加热器的进水管与出水管之间设置安全泄压阀,以达到释放系统压力,保证系统安全的目的。因此在证据3公开的辅助电加热器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4与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案例评析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了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三个步骤进行,即通常所说的三步法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在三步法判断中,第三个步骤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该步骤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其中如果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本案中权利要求1与证据3均涉及户式中央空调辅助电加热器,两者的区别之一是:权利要求1中在壳体上方进水口和出水口之间设置有安全泄压阀。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旦系统失灵或人为误操作,家用中央空调辅助电加热器瞬间产生高温、高压的水蒸气时,如何使家用中央空调辅助电加热器内部压力不超过安全值,保证电加热器正常工作。

  证据6公开了一种贮水式电热水器,在箱体下部装有温控器,在热水器出水管上安装有泄压式安全阀,用于过热泄压安全保护,使电热水器在0.1Mpa压力下运行,当出现非正常使用时,如出水口被堵塞,就会造成贮水器内压力的上升,当贮水器内压力上升至0.1Mpa时,安全阀的橡胶密封垫就被顶开,使贮水器内压力经安全阀体内腔,阀芯与大气相通而泄压,贮水器内压力随之下降,从而避免器具的损坏和造成其它伤害。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6公开的上述内容能够知道,在电热水器中设置泄压式安全阀,该安全阀能够起到在出现非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热水器泄压,以避免损坏热水器和造成其他伤害的作用,从而能够解决当出现误操作时,使电加热器内部压力不超过安全值,保证电加热器正常工作的技术问题。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由于在家用中央空调辅助电加热器的上方设置有安全泄压阀,当辅助电加热器内部压力超过设定的安全值时,安全泄压阀就会自动打开基座泄漏,释放压力,使家用中央空调辅助电加热器内部压力不超过安全值,保证正常工作。由此可见,证据6中的泄压式安全阀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安全泄压阀所起的作用实质上是相同的。尽管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的泄压阀是用于排放气体,而证据6中的泄压阀是用于排放水的,但由于排放气体的泄压阀与排放水的泄压阀均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泄压阀,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6中排放水的泄压阀替换为排放气体的泄压阀。

  经过上述分析可知,证据6中的泄压式安全阀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安全泄压阀的作用实质上相同,均为在系统内压力超过设定值时,产生动作排出压力容器的内容物,释放系统压力,保证系统安全,所以证据6给出了在电热水器上设置安全泄压阀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知识产权报 刘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