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技术启示的判断
发布时间:2019-09-01 03:56:15
案 例
2001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1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93203502.7,名称为“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1993年2月13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由放电间隙和阀片串联连接构成保护支路,其特征在于:
a.设置中点M,自中点M成射状连接四条保护支路,所述四条保护支路的另一端点分别连接被保护设备的A相线、B相线、C相线以及地线G;
b.所述各保护支路中的阀片为氧化锌阀片。”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1999年4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结合的启示。所涉及的证据如下:
对比文件Q1:“新产品FCD4-10型保护燃气轮机发电成套设备用磁吹阀式避雷器试制成功”,西安电瓷研究所四室,《电瓷避雷器》1976年第3期,第1-2页;
对比文件Q8:《交流有串联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机械电子工业部行业标准ZB K49 005-90, 1990年4月6日发布。
对比文件Q9 :《交流电力系统线路阻波器用有串联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行业标准JB/T 6479-92, 1993年1月1日实施。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对比文件Q1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Q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而对比文件Q8或Q9公开了单只避雷器由串联间隙与阀片构成和上述技术特征(b),且将对比文件Q1与对比文件Q8或Q9相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用对比文件Q8或Q9中带串联间隙的ZnO阀片替换对比文件Q1中的老式阀片,就能够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而被请求人则认为,行业标准Q8和Q9在一开始就规定只适用于限制雷电过电压及限制线路阻波器过电压,因此它们与对比文件Q1没有结合点,而且从Q1出现到本专利申请日前现有技术的实际情况是向本专利相反方向发展的,证明请求人提出的显而易见的组合的观点是错误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决定中主要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比文件Q1与对比文件Q8或Q9中是否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内容相结合以实现雷电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的双重保护的技术启示进行了论述,其要点包括:
1.对对比文件Q1全文给出的整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对比文件Q1首先在介绍产品性能时已经阐明了其具有“不能作为直配线的保护装置”的使用局限性,另外,由于构成每个保护支路的基本元件是复杂羊角间隙和碳化硅阀片,其固有技术特性例如标称强度、反应速度动作值及冲击波幅值和陡度等也决定了其无法防护雷电过电压,因此,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Q1能够得到的直接启示是,带复杂羊角间隙的三相组合式碳化硅避雷器主要用作操作过电压保护,对经过变压器后幅值和陡度已经大大衰减的感应过电压亦可保护,但是不能防护雷电过电压。换句话说,从对比文件Q1不能获得如本专利中利用三相组合连接方式实现操作过电压和雷电过电压双重保护的启示。
2.分析对比文件Q8或Q9给出的信息
对比文件Q8规定仅“适用于3-35KV交流电力系统中限制雷电过电压用的避雷器”,明确排除了对限制雷电过电压以外的适用性,而众所周知,操作过电压的水平最高一般为系统相电压峰值的3.5倍,往往低于用于防护雷电过电压的避雷器的动作电压值,于是这种避雷器对操作过电压不起保护作用,反之,如果使避雷器能在操作过电压下动作,就不能满足对工频放电电压的强制性要求;同理,对比文件Q9仅适用于防护线路阻波器过电压。因此,选择防护操作过电压或防护雷电过电压,在避雷器应满足的保护特性的设计上不得不考虑其各项技术要求之间的矛盾及其相互制约关系。由于上述各对比文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已经明确排除了在它们之间互相结合的前提,因此不可能存在将对比文件Q8或Q9与对比文件Q1相互结合的技术设计动因,而且按照常理,在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要有效解决本专利欲改进的问题时,为了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通常不会想到作出违反行业标准规范的设计考虑。
3.分析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所给出的关于本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的信息
在35KV及以下电力系统,防雷电过电压是主要矛盾;当采用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更新碳化硅避雷器以来,无间隙结构的金属氧化物避雷器保护性能优于有串联间隙结构,前者是优选发展产品,后者无发展前途(引自Q2、Q4、Q5和Q6);如果使用带串联间隙防护操作过电压,则只有加并联电阻等附属部件才能实现(引自Q3);由请求人提交的1989年发布的型谱Q5可知,电机中性点、三相组合式、电站、发电机、配电及电气铁路均要求无间隙结构避雷器保护,特别是型谱中明确排除了旋转电机用串联间隙结构避雷器保护的可能性,原因在于旋转电机绝缘水平低,要求残压尽可能低,而加串联间隙不利于降低残压和防雷击性能,不能满足其过电压保护特性,现有技术主张采用无间隙结构,理由是无间隙结构残压低,不存在灭弧问题,结构简单,可靠性高,而且体积小重量轻等(Q2)。而本专利所述间隙是串联间隙,而且是无需附带附属部件的简单间隙。据此,通过本专利申请日前相关现有技术的发展态势不仅得不到有关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启示,相反得到的是排斥本专利方案的启示。
4.得出结论
通过本专利申请日前相关现有技术的发展态势和技术规范得到的是排斥本专利方案的启示,在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基于对技术规范的了解和认同,不可能具有将对比文件1和与其使用条件要求不同的行业标准Q8或Q9进行组合的主观意愿。要想获得一个既满足对工频放电电压的强制性要求,又能够在操作过电压下正常工作的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需要打破技术常规和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评析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不仅要考察该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是否已被现有技术公开,还要考察现有技术的应用领域,以及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其公开的内容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有时候,虽然某一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均已被现有技术公开,但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将这些现有技术相互结合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启示,本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具体来说,本专利涉及一种能够避免35KV及以下电器设备受到雷电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的危害的保护装置,其采用的技术方案为由四条由放电间隙和阀片串联形成的保护支路构成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且每一保护支路均与中点连接,各保护支路的另一端分别连接被保护设备的三个相线和地线,其中阀片采用氧化锌阀片。在对比文件Q1中,已经公开了一种采用三加一连接方式的阀式避雷器,即已经披露了本专利的特征a,而对比文件Q8或对比文件Q9则已披露了单只避雷器由串联间隙和阀片构成,以及阀片材料采用氧化锌。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公开,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比文件中是否存在将这些技术特征相互结合以形成本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为了得出是否存在相关技术启示的结论,合议组对对比文件Q1给出的整体信息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对比文件Q1所述技术方案主要用于操作过电压保护,不能用于防护雷电过电压的结论;然后合议组从作为行业标准的对比文件Q8规定了仅适用于限制雷电过电压,和行业标准对比文件Q9规定了仅适用于防护线路阻波器过电压,以及用于防护雷电过电压和用于防护操作过电压的避雷器在技术要求上的相互矛盾和制约关系出发,得出了不可能存在将对比文件Q8或Q9与对比文件Q1相互结合的技术设计动因的结论;合议组还分析了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的发展态势,指出从现有技术的发展态势不仅不能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相反得到的是排斥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合议组认为,要想获得一个既满足对工频放电电压的强制性要求,又能够在操作过电压下正常工作的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需要打破技术常规和花费创造性的劳动,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可见,正是由于本案中的各对比文件(特别是作为行业标准的对比文件Q8和对比文件Q9)所述技术方案均有其明确的、特定的适用场所,而且各适用场所的技术要求之间存在相互矛盾和制约之处,因此按照常理,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会将各对比文件相互结合而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本专利的被请求人采用本专利技术方案来达到使得过电压保护器既能满足对工频放电电压的强制性要求,又能够在操作过电压下正常工作的目的需要打破技术常规和花费创造性的劳动。也就是说,本案判断创造性的关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是否确实会将现有技术组合起来得到本专利所述技术方案。在这里强调的是一种主观上的意愿和能力,而不是一种客观上的可能性,而这种主观上的意愿正是来源于现有技术所给出的技术启示。在本案中,显然并不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
本决定中的一段论述可作为对本案的总结:“合议组认为,本案判断创造性的关键不是取决于技术手段本身普通技术人员是否有能力采用,而是基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的教导,看普通技术人员会不会有技术动因确实会采用这样的手段。” (聂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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