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0-08-11 16:57:15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法律适用
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限制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法定许可制度,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案情
《打起手鼓唱起歌》系由施光南作曲、韩伟作词的音乐作品。
施光南系洪如丁的丈夫。
裁判
,洪如丁、韩伟作为音著协的会员,其在著作权受到侵害而音著协未提起诉讼或者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发行数量为90万张,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音像出版社、大圣公司出版、发行及三峡公司复制涉案录音制品,除应取得制作者即罗林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外,还应取得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音著协许可复制、发行的数量为20万张,大圣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对超出的70万张,侵害了权利人享有的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三峡公司违反规定接受广州音像出版社的委托复制涉案录音制品,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联盛公司所销售的涉案录音制品进货渠道合法,不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判决大圣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三峡公司共同赔偿洪如丁、韩伟1500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三峡公司以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适用法律正确,但在判决赔偿金时未明确支付期限不当,判决上述赔偿款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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