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显示七成公众认为KTV版权费应由经营者负担
发布时间:2019-08-10 21:01:15
自2003年以来,唱片公司状告卡拉OK经营者侵权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频繁出现,卡拉OK和盗版、网络非法下载等都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高发地带”。
2004年3月,中外数10家唱片公司就曾发起了一场轰动全国的维权行动,向全国的一万多家卡拉OK经营者发出了律师函,索要歌曲、MTV作品的版权费。
今年8月21日起,国家版权局就向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标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以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公示的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
这就意味着,“收钱的”马上就要来了。
A、数字解读:KTV版权费的诸多问题
为什么收钱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负责人表示,向KTV收取版权费旨在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并逐步解决唱片业、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关于著作权的矛盾。
数字说话
对此,本报联合红网的网络调查及人工随机抽样调查显示,四成多被访者表示此举维护版权,应该收费;近五成被访者表示,卡拉OK是大众娱乐,不应收费。
谁来收钱
“事情还在商讨之中,就来了几拨人,看来,这钱是收定了。”长沙市某KTV老板曹先生说。
事实正是如此,7月18日,,要建立通过点击率向KTV收取音乐版权费用的模式;7月20日,国家版权局也表示,KTV要按照营业面积向中国音像版权集体管理协会交费。
至此,。
钱由谁出
版权费该由谁出?经营者还是消费者?
首先,专业量贩式KTV肯定是在所难免,但经营卡拉OK业务的商家众多,练歌房、娱乐城、饭店、度假村甚至大排档……他们是否也要交纳版权费呢?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为交纳版权费划定了范围——凡是经营场所都要收费。
数字说话
本报人工问卷调查显示,3.9%的被访者表示KTV版权费应该由消费者出;71.7%的被访者表示KTV版权费应该由经营者出;23.7%的被访者表示KTV版权费应该由消费者和经营者按比例出。
“不管是由谁交这个钱,最终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买单的肯定是消费者。”记者在一个量贩式KTV采访时,正在和朋友一起K歌的王先生表示。
钱交给谁
国家版权局表示,版权收费的最终收益者还是词曲作者和音乐电视作品的作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代表词曲作者收费;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则代表音乐电视作者收费。
问题衍生
协会会员的版权费看起来是有了着落,但是非会员作者怎么收费?歌词曲作者已经过世、作者不明的收费又归谁?这些问题相继暴露出来。
收多少钱
第一种:精确算法,即某一首曲子的某一个MTV版本被点唱一次就计费一次;
第二种:模糊算法,包间使用一天MTV收取一个定额,定额里再按照统计学原理,抽样调查后对不同的作品予以分配。
数字说话
本报网络调查显示,56.76%的被访者认为预计每首歌平均0.17元的版权费太高了;33.78%的被访者认为测算标准不太合理,不支持这种计费方式;9.46%的被访者认为比较合理。
业界动向
8月28日上午,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已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听证意见书”,表示每间每天12元的收费不合理,建议最多每间每天收费1元。
B、KTV动作:星城各大KTV按兵不动
大型KTV:暂不涨价
“长沙钻石钱柜暂时不会涨价,我们对收取版权费表示理解,每个包房多加12元是可以接受的。只要没有更大的收费变化,我们不会把版权费转嫁给消费者。”8月29日下午5时许,长沙钻石钱柜市场部负责人向姘告诉记者。
长沙市星光灿烂量贩式KTV营运部主任徐天却坦诚表示不欢迎收取版权费,“我们118个包厢,每天有100-140多批客人,这样算下来确实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把费用推到消费者身上,也许会流失一部分客户。”
“一年30万可以挤垮一些小K房。”业内有人算了一笔帐,一个KTV按80个包间算,如果真的开始按公示标准收费,每年的经营成本将要多出近30万。试想,这个数字将对中小型KTV造成怎样的冲击?
中小型KTV:别人涨,我就涨
8月23日下午2时许,东塘工人文化宫内的星宫娱乐量贩式KTV经理易红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我们只有30多间包厢,但收版权费带给我们的压力也不小。如果一定要收,按每天开的包厢数来收比较能接受。如果别人涨价我们就涨,最终还是要看消费者的承受能力。”
一些中小型KTV的业主还表示,档次不同的KTV收费应该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因为,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文化差异很大,如果在收费标准搞一刀切,则对一些地区的中小型KTV有失公平,甚至会出现价格战的恶性竞争。
长沙不少KTV经营者表示,目前长沙市的KTV并没有支付版权费,但是每天每间包房十几元的版权费还是有些难以承受,对于竞争激烈的KTV业界来说,过高的版权费势必导致利润下降,面对经营的成本增加,KTV并不排除以涨价或者其他方式消化压力的可能。
C、市民反应:涨不涨随你,信不信由我
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收费作出的六点说明中明确表示——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国家版权局认为,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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