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表演者有哪些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14 06:28:15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表演者享有以下的权利:
(1) 表明表演者身份;
(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取报酬;
(4)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取报酬;
(5)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像制品,并获取报酬;
(6)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取报酬。
前述第(1)—(2)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第(3)—(6)项的权利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首次演出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表演者按第(3)—(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应履行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的义务。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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