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著作权人在授权他人行使权利时应保留表演权和广播权
发布时间:2019-08-15 10:07:15
为什么著作权人在授权他人行使权利时
应保留表演权和广播权
《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13项财产权利,其中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最典型的是表演权、广播权。而针对表演权、广播权,最经济、最有效的管理模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
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或者组织演出时,使用者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许可;电台、电视台播出节目会使用到大量的音乐作品,使用者需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向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从使用者角度来说因为其使用音乐的数量巨大,难以一一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获得著作权的授权使用;而从著作权人角度来说,因为表演团体、经营场所、电台电视台成千上万,著作权人也难以一一监控使用者是否使用了自己的作品进而去和使用者交涉著作权许可使用事宜。
基于这样一个事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成为海量音乐的使用者和为数众多的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之间的一个桥梁,使用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词曲作者的授权,而词曲作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应得的词曲著作权使用费。
正因为这一点,我们提示广大的音乐作者,在您与他人(比如词曲出版公司或唱片公司)签约授权出版发行传统音像制品或者其他的有偿使用许可时,最好的模式是明确许可的使用方式,使用期限,使用地域。比如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或者在互联网提供试听、下载服务等等,如果对方想要获得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很多项权利时,作者也应根据授权的权利范围和对方协商对价。需要提示作者的是,在授权时请保留您的表演权和广播权。因为任何一家唱片公司都难以管理您的表演权和广播权,众多的经营场所的业者不会一一从唱片公司处去获取词曲作者的表演权授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更加不会一一与海量的唱片公司打交道获取词曲作者的广播权。这些使用者解决授权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找到音乐的词曲作者的集体管理组织也就是音著协,从音著协获得词曲作者的授权,合法使用音乐。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 樊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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