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权收费许可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9-08-13 21:12:15
一.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
二.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三.“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著作权法》第三条】
四.“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
【《著作权法》第八条】
五.“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著作权法》第十条】
六.“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 ;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七.“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
八.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
九.“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十.“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十一.“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十二.“……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第一,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录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
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
【国家版权局文件(国权 [1999]43 号)】
十三.“ 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和演奏。”
【《伯尔尼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公约》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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