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他人编著作品内容是合理使用,还是抄袭?两本“普洱茶”书惹来一地鸡毛

发布时间:2019-08-08 15:18:15


  日前,著作权纠纷案。原告云南农业大学云南普洱茶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周红杰状告中国市场出版社和销售商昆明新知图书城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理由是被告出版、销售的《悠悠普洱茶》一书侵害了原告主编《云南普洱茶》的著作权。

   据悉,原告周红杰主编的《云南普洱茶》一书于2004年3月由云南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由于该书资料详实、图文并茂,兼具知识性、实用性和普及性,深受读者的喜爱,是目前国内关于普洱茶题材的较好的图书之一,因而被评选为“全国优秀畅销书”。

  随后,原告于2006年2月5日在第二被告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公司处购买了《悠悠普洱茶》图书一本。该书由第一被告中国市场出版社于2005年11月出版并发行,作者署名“宏湖”。该书经原告与自己主编的《云南普洱茶》一书比对,发现《悠悠普洱茶》一书中存在大量抄袭《云南普洱茶》文字内容以及非法使用《云南普洱茶》图片的情况。据原告周红杰统计,《悠悠普洱茶》一书中累计有209处段落及连续段落抄袭《云南普洱茶》一书,总计字数2万余字;另外,《悠悠普洱茶》一书非法使用《云南普洱茶》一书中的图片累计86幅次,占该书总使用图片的23.5%。

  原告周红杰认为,《悠悠普洱茶》一书的出版、发行与销售已经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同时,原告经多方了解也无法得知《悠悠普洱茶》一书署名作者“宏湖”的真实身份,,,停止销售《悠悠普洱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当日开庭审理时,原告周红杰和第一被告当事人并未出庭,分别委托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的杨铉,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宏雷参与诉讼;第二被告昆明新知图书城则由一名工作人员参加了庭审。在庭审中,双方就两书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原告的委托律师杨铉认为,原告周红杰享有《云南普洱茶》完整的著作权,而被告的《悠悠普洱茶》一书中累计有209处文字段落及连续段落抄袭《云南普洱茶》一书,总计字数2万余字,抄袭文字占全书的1/6,还大量剽窃了《云南普洱茶》中的图片,已构成严重的侵权行为,而第一被告中国市场出版社作为出版商,未尽到审查职责。因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销售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中国市场出版社的委托律师张宏雷认为,周红杰只是《云南普洱茶》一书6位作者之一,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周红杰一人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被告出版的《悠悠普洱茶》一书引用的《云南普洱茶》一书部分,主要是历史文献和公共知识,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存在侵权;而且,《云南普洱茶》和《悠悠普洱茶》两书同属于编著作品,不属于原创作品,不能认为就是抄袭。但被告同时也表示,对于《悠悠普洱茶》一书参考和引用过原告《云南普洱茶》一书的部分内容,被告表示感谢,愿意赔偿原告一定损失。

  第二被告昆明新知图书城则认为,作为销售商,其销售的是合法渠道进来的正规出版物,符合法定程序,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