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期确定应考虑因素

发布时间:2019-08-05 05:34:15


  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期的确定问题需要考虑因素,分别从宏观因素与及微观因素来进行考虑与及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宏观因素

  在著作权立法实践中,确定理想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困难就在于找到既能有效地促进原创性表达、又能保障公众足够地接近作品的理想平衡点。但困难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这样的理想平衡点。与著作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问题一样,这涉及到激励与接近之间平衡问题。美国国会在讨论确定著作权的保护期时,即关注到激励与接近之间平衡问题。 为了确保创作者的利益,著作权法对其表达性作品授予了有限的垄断权。另一方面,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又发展了很多方法用以确保公众对作品的接近。立法者特别限制了著作权的保护期以确保未来创作者在创作新作品时能够接近现有作品。著作权保护期的限制与“授予作者的有限专有权以换取永久性地贡献于公共利益”的观念是一致的。一般地说,为确定理想的著作权期限,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一定时期国家的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状况、国家的文化和科技政策、不同作品的性质、著作权立法传统,以及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发展趋势等。无论如何,在确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时,需要着重考虑著作权法所要实现的民主文化目标。可以看出,在这方面,适当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利益会胜过对公共接近和表达多样性的损害。

  微观因素

  在上述宏观因素中,如果仅涉及到作者和读者的话,著作权利益的调整将是简单的。但如果考虑到也需要从著作权中获得利益的另外一种人,情况就变得复杂了——作者亲属的利益可以认为是一个应考虑的微观因素。虽然上述界定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因素没有提及到,从著作权的激励理论来说还是值得考虑的:通常由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利益并没有全部由作者在生前享有,而是通过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延伸到作者死后的若干年而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来承继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换言之,因为作者在著作权届满前已经去世了,他(她)并没有获得著作权的全部利益。这表明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保护期的设计中,已经考虑到了对作者家庭利益的维护,同时著作权期限延伸到作者死后的一定时期,也与一国的继承法关于著作权等继承制度相衔接。我们依然可以从著作权制度的激励理论考虑这一期限的制度设计:保障作者的家人获得著作权利益也是鼓励创作的一种无形动机,因为作者的利益和作者的家庭成员利益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为作者的家庭成员留存适当的著作权利益,与为作者本人留存著作权利益一样,可以对作者的创作提供激励。特别是当考虑到作者作品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而作者的家庭可能因为作者的专心创作等原因而比较贫困时,确保作者的著作权利益不因作者去世而丧失,具有更大的道德上的正当性。

  如果上述著作权激励理论可以接受哪怕是部分地接受,可以认为这一激励的很大部分是提供给作者的亲属。这一讨论在国内和国际著作权层面上很长时间内有重要影响。将著作权的保护期规定为超过了作者有生之年,很自然地考虑到了作者亲属的利益。很多轶事表明,有很多作者在本质上是关注其家庭的。这些例子占据了立法者的想象,进而从考虑作者的家庭这一因素来确定著作权保护期限。欧洲有些学者主张至少要延续到两代人中。还有建议认为,随着生命的延长,每一代的保护应当延伸到观念上的“生命”,如60或者70年。一个更现实的测量可能是20-25年,依据是在出生和成为成人之间。两个这样的期限在一般的情况下将是足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