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为侵权“埋单”说明了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15 20:57:15
近日,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BEIJING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即短信作者傅战备经济损失10万元;在搜狐网站短信频道首页刊登48小时致歉声明——
2005年1月,傅战备将自己创作的情书短信合集《我们俩》一书的内地专有使用权授予金华市金魔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效期一年。此后,金魔方公司与北京BEIJING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短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搜狐网站短信频道建立合作页面,将《我们俩》中的短信上载以供用户浏览、使用。
书中收录傅战备所写的190条短信,每条短信旁边皆标有搜狐网站供用户下载的短信代码。《我们俩》一书出版发行时,封面也注明了“搜狐sohu.com人气最旺的情书短信”等字样。
但合作期满后,傅战备多次登录搜狐网站短信频道,发现仍可查阅到其享有著作权的190条短信,并可下载至手机,下载资费标准为0.2元/条。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余万元。
“免费”午餐不免费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搜狐互联网公司自2006年3月起,未经原告许可,通过搜狐网站短信频道向公众传播涉案190条短信,未署名、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因为是当下流行创作作品形式,加之起诉标的大,所以在社会上备受关注。
北京BEIJING市世纪律师事务所熊建华律师认为,“对搜狐而言,合同期满后仍使用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即使不侵犯傅战备的著作权,也侵犯了金魔方的著作权。在这一案中,无论谁主张权利,搜狐的侵权行为都成立。”熊建华律师指出,网站忽视著作权人权益的情况,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未经权利人授权或已过授权期限,或超越授权范围;将未经授权的作品分若干次上传至网上;故意规避法律law法规,以BBS形式上传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等,侵权方式不胜枚举。,事实上,我国已建立了一整套刑事、民事、行政的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保护法律law、法规,可是很多网站却仍然存在侵权现象,说明相关单位和企业法律law意识和知识都很薄弱。
取证难制约
网络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维护
网络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取证难等问题是很多原创作者诉讼侵权网站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由于网络自身特点,在海量转载情况下,很难十分严格地保护版权,每个人都是多重身份,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复杂性。面对侵权行为,结合技术手段进行搜索、追踪,但即便有了技术等支持,侵权取证过程仍很漫长。如果走到诉讼这一步,牵扯周期会很长,人力、物力等诉讼成本会很高,要说真的为争一口气并不容易。”一数字出版人颇感无奈地说。
据了解,调查取证过程中,要通过公证人员对侵权网页做证据保全,而且必须前期取证,以免对方得知后删除相关证据,这一点相对于传统媒体要困难很多。遇到一些数据库类的网站就更麻烦,他们一般采取会员制方式,取得证据前必须购买相应的准入账号,有时一个侵权事件要追踪一两年,人力、时间上的付出让人颇感疲惫。
熊建华律师告诫权利人,如果作品权利人权益受到侵权时,要注意调查取证,取得确凿证据,特别是要把侵权主体调查清楚。对于网站侵权者,;、ICP地址或通过英文网站查询国际域名。因为真正维护自身著作权毕竟是较专业的问题,可以求助有经验的学者、律师给予必要的帮助。
同时,对于连自己的名称、地址、电话都不敢写、联系方式是电邮的网站,熊建华律师认为,这类信用很差的网站要格外注意。对这些网站,发现侵权后,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门和行政部门举报;对于合法的网站侵权,可以先保全证据,进行公证,然后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建立“立体屏障”
那么,著作权人如何才能有效保证其自身权利不受侵害呢?
熊建华律师提醒说,作为作品的权利人,创作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传播。在作品出版、发表、或在网上传播时,可以在作品的后面写上作品权利人的权利声明或联系方式;如果与有关机构、网站签署许可协议时,应该注意载明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时间、能否转让第三方使用、许可使用的费用等。
记者了解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其主要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著作人的权益,是为了保证艺术创作、原创作品的旺盛与丰富。无论是传统的报纸、期刊、图书等传播载体,还是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内容才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而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也是来自丰富多彩、源源不断的内容。但是,相比传统媒体相对成熟和完善的版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还处在初级阶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从四个层面制定细则,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这里既有内容方面,也有技术方面;,也有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熊建华律师强调,只有重点打击侵权者,才能有效保护作品原创人的利益,才能在社会上形成创新、进取的社会风尚。他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发点是平衡著作权人、服务提供商和作品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虽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可以更加细化。
比如,服务提供商将其他网友转载的、存储在其公共空间的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发布在其网站重要位置,著作权人发现后告知网站删除,网站根据“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删除了这条信息。但是由于发布在网站的重要位置,由于“通知和删除”简便程序的延时性,这条信息的传播范围和传播影响在删除时已经扩大,甚至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显然,这样的“通知和删除”对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力度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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