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收录博士论文 6博士状告数据公司侵权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9-12-27 13:04:15
未经作者本人许可,数据公司擅自把他们的博士论文收录《中国一学位论文数据库》,向全国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外高校图书馆销售该数据库,获取不当利益。六博士状告数据公司侵权获赔偿。
祖籍陕西的王长乐博士一如西北汉子的憨厚,对于自己的博士论文被北京BEIJING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仍表示不解。他说:“我只与一家电子出版社签订了论文使用合同,没想到万方公司不打招呼就使用了。”
王长乐博士的论文是《自主性德育论》,他在2000年完成博士论文时与某电子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可以由其收录博士论文文库。他诉称,万方数据公司擅自把他的博士论文收录到《中国一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出售给高校图书馆等用户,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则在其局域网内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的服务,万方数据公司侵犯了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和由于诉讼引发的各种费用。
与王长乐博士有相同遭遇的还有黄祥有博士等五人,今年8月,。
“我的博士论文在很多局域网站被有偿使用。”黄祥有博士表示自己一头雾水,不知道他的博士论文《萌发中水稻胚和幼苗的热激蛋白生物合成与抗冷性研究》是如何被放到网站上的。后来,他通过调查发现,是万方数据公司擅自把他的博士论文收录进了学位论文数据库。他认为,他的博士论文涉及重要的科研成果,具有很大的学术价值,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公开并用于赚钱是对其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的严重侵犯。
前不久,在法庭上,万方数据公司没有否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收录他们论文的事实,但也为自己的行为作了辩解。万方数据公司认为,它只是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制作者,并没有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向用户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的服务,向高校图书馆等用户出售学位论文数据库,也只是收取数据库开发成本,并无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其制作学位论文数据库具有公益性质。同时辩解,它无力控制用户如何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的服务与其没有关系。它还称,万方数据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也刊发了声明,凡对所著论文加入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持异议者,可来函与万方数据联系,万方数据将视情况根据作者的要求将相关信息进行删除或作其他处理。
,认定了万方数据公司的侵权事实,并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在其出版和已销售的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删除原告的论文,并赔偿六原告五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据了解,万方数据公司是一家开发经营文献资源数据库的公司。自九十年代末期开始开发制作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现在共计收录博士、硕士论文超过百万篇,近年来已经向全国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外高校图书馆销售该数据库。但这家以光盘和网络为载体开发销售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公司,并无国家出版许可,也没有取得一些学位论文著作权人的许可。据该公司网站上宣称,该数据库的文献来源于该公司的控股方——中国一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另从中国一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网站上和有关方面了解到,该所只是国务院学位办授权收藏自然科学类博硕士学位论文的单位,并不具备收藏人文社科类学位论文的资格,也不具备公开出版和经营学位论文的权利和资质。
清华大学法律law硕士导师、北京BEIJING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孝霖教授是研究网络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保护方面的专家,他认为,作为国家部委所属的事业单位,中国一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超越国家规定的权限,为侵权者提供其馆藏文献,造成严重的著作权侵害,难辞其咎。他说,学位论文数据库一类的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侵权有其新的特点,为我国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他认为,数据公司在自己网站上发表单方面声明,不能够免除侵权的责任。著作权使用的前提是许可,未经许可的使用就是侵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此案反映出来的社会问题和法律law问题值得立法和司法部门重视。
代理律师段春梅感慨,最大的难题就是取证难。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新的法律law问题,网络侵权案件中遍布技术问题,网络侵权行为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都很隐蔽,存在网络中的侵权作品一旦怀疑被发现就很容易被删除,被删除的作品往往不留痕迹。还有很多法律law界限模糊不清,。
具体到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案件,段春梅律师说,取证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该数据库全部被安装在图书馆的局域网内,公网上看不到该数据库全文,去图书馆局域网取证时,要征得图书馆同意,图书馆负责人员和销售商都有合作关系,又存在使用侵权数据库的法律law责任嫌疑,所以均不予以配合。二是有的数据库不能下载,只能浏览,或者下载后只能保存一两个月,保存证据必须使用技术手段,,在司法上认识不一样。三是公证员隐蔽身份取证问题存在争议。公证人员以隐蔽身份进入局域网内取证的合法性在公证业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很大争议,鉴于此,公证处一般不同意到局域网内以隐蔽身份的方法取证,这给本类案件的取证带来困难。四是诉前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鉴于私力取证的困难,,。如果就此提起复议,那么侵权人有可能得到诉争信息,迅速删除侵权作品,。
对于此类新类型案件,由于法律law规定模糊等客观因素,,最终的赔偿结果往往得不偿失。
我国首位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法博士后、中国一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徐家力教授认为,:一是鉴于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取证不全面或取证存在瑕疵,。二是侵权人往往采取规避法律law的手段,涉及有侵权问题的数据库使用方式,,比如网站的域名所有人是个人,数据库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分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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