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标准与侵权赔偿额的计算- 从一起侵犯署名权、获酬权纠纷案件谈起

发布时间:2019-08-14 12:22:15


作者:林洁华   来源:济南中院民三庭

【 案情 】

  原告卞某、于某及李某诉称,1994年原告应被告某出版社约请,将共同编写的中医学著作《推拿学》一书的英文版专有出版权转让于某出版社,并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原告如约将书稿通过第一被告陈某向该出版社进行了交付。但该书以《Chinese Tuina and Therapeutic Applications》(《中医推拿与临床》)名称出版后,被告出版社并未及时告知原告,亦未支付原告稿酬,原告郝郝作为该书图片作者,却未被署名,被告陈某作为联系人,却被列为第一作者,且领取了该图书的著作权使用费,两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被告出版社在原告告知其侵权后,不如实介绍该书出版发行实际数量及国外售价,原告只能暂按二千本诉请著作权使用费。综上,、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返还或支付原告报酬10万元,并赔偿原告为查明侵权而支付的调查费用1000元,律师代理费39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未作答辩。

  被告某出版社辩称,陈某是原告与出版社出版事宜的主要联系人,我社基于陈某的正式函件及陈某对该英文作品的独立创作确定的作品署名,至于书中照片署名问题,因作者从未就其作过说明,我社无任何过错,责任在作者一方;而且我社依照合同的约定如约向陈某支付了全部稿酬,由作者自行分配。综上,原告针对我社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起诉。二审审理中,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1994年5月17日原告卞某、于某及李某作为甲方,经由被告陈某介绍联系,与作为乙方的被告某出版社签订了关于《Tuina Therapy》或《Message Therapy》(《推拿医术》)一书的图书出版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本书英文版在世界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转让乙方。乙方有权以各种版本形式独家或转让第三者在世界范围内出版销售本书。期限为十年。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著作权使用费标准采用版税方式计算,版税率为7%。乙方应按照与甲方商定的署名方式出版作品。该格式合同中双方未就第一版定价、印数、支付使用费期间等作出约定。同时在《图书出版合同》中著者(或译者)栏目、书稿字数要求方面,原、被告双方交存的合同复印件存在不一致,原告提供的合同复印件著者(或译者)栏为卞某、于某、李某、佘某四人,书稿字数为12万字,而被告某出版社提供的合同为卞某、于某、李某,书稿字数为20万字。经过庭审调查及质证,佘某非合同当事人;李某未参加实际创作活动;真正作者为卞某、于某,书稿字数为12万字。原告卞某、于某、被告某出版社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原告卞某、于某创作完成有关书稿后,将该书稿同原告郝某拍摄完成的插图177幅一并交付被告陈某,经由陈某对书稿进行翻译后,交付被告出版社。被告出版社将该书作为陈某主编的《Advanced TCM Series》(《高级中医丛书》)第七卷,于1997年由某出版社(Science Press)与IOS press,Amsterdam及Ohmsha,Tokyo三家共同出版,某出版社印刷发行。作品名称为《Chinese Tuina and Therapeutic Applications》(《中医推拿与临床》,以下简称《推拿》),作品署名为陈某、卞某、于某、李光华,全书共计284页,附彩色摄影插图177幅,未标识插图摄影作者。该书无具体字数、定价、印刷数量等内容。根据本院调取的中国科学院印刷厂印刷品登记表及被告某出版社提供的委托印装加工通知单看,该书共印刷700册,未再版。被告某出版社未向该书作者卞某、于某及摄影作者郝某支付稿酬。1997年11月10日,被告某出版社向被告陈某支付《中医推拿与临床》稿酬(700册×72元×8%)4032元。

  另查,被告某出版社将英文版高级中医丛书(含本案作品)除中国以外的世界发行权授予IOS出版社行使,根据双方约定,IOS出版社至少应购400本,每本9美元,每卷暂定约250页,页码超出,双方可商量适当提高定价。某出版社未提供本案《推拿》一书的实际定价。

审判

,原告卞某、于某通过与被告某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的形式将其创作完成的《推拿》一书的英文版专有出版权授权某出版社行使,原告郝某经由原告卞某及被告陈某将与图书有关的177幅摄影作品交付某出版社,原告卞某、于某、郝某与被告某出版社之间亦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某出版社作为被许可使用人,其有义务在出版的图书中以恰当方式为作者署名,并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报酬。而《推拿》一书出版后,作品署名却为陈某、卞某、于某、李光华等四人;书中插图作者身份亦未提及,被告某出版社上述行为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卞某、于某、郝某以被告某出版社侵犯其署名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应予支持。某出版社作为图书出版合同一方当事人,其主观明知《推拿》一书的原创作者是卞某、于某,却将著者、译者署名合二为一,尤其是将译者陈某列为第一作者,混淆了著者、译者的不同身份,造成社会公众对原创作者评价的降低。同时,作为专业出版单位,使用郝某摄影作品177幅,却未予核实,导致未署名,其主观上亦存在过错。陈某作为原告与被告某出版社出版事宜的主要联系人兼《推拿》书稿的翻译及《推拿》所属《高级中医丛书》的主编,其明知卞某、于某是该书的原创作者,却将自己名字列在作者之首,同时对插图作者郝某身份未予提及,导致某出版社不恰当地署名或未署名,被告陈某行为亦侵犯了上述原告的署名权。陈某非图书出版合同当事人,其仅作为出版事宜的联系人及译者,原创作者也未明确授权被告陈某代为结算稿酬,被告某出版社向陈某支付4032元亦无法明确稿酬属于著者稿酬还是译者稿酬。被告某出版社主张其已支付原告卞某、于某稿酬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图书出版合同》仅约定了关于文字作品使用付酬的标准,未涉及插图部分许可使用报酬问题,且插图亦非几幅,而是百余幅,被告某出版社主张稿酬在文字作品及插图作品作者之间自行分配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亦不能成立。因当事人对于稿酬约定无法计算,。原告卞某、于某、郝某主张被告陈某应返还稿酬,因被告陈某在原告与某出版社之间图书出版合同履行中实际从事了翻译工作,被告某出版社给付陈某的稿酬性质不明,故原告要求陈某返还稿酬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某出版社印刷发行不止700本,在美国市场平均售价85美元,要求按2000本支付著作权使用费10万元,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900元,因无法律明文规定,本院亦不予考虑。、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八项、第四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陈某、被告某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卞某、于某、郝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二、被告某出版社对库存《Chinese Tuina and Therapeutic Applications》及今后再版印刷书籍应对原创作者、译者分别署名。三、被告某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卞某、于某著作权使用费10908元,支付原告郝某5310元,支付三原告因本案所支付调查取证费用1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10元,被告陈某,被告科学出版负担2610元,原告卞某、于某、郝某负担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