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品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发布时间:2019-08-30 14:14:15
实用艺术品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什么是实用艺术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律词汇》将实用艺术作品解释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该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例如小装饰品、玩具、珠宝饰品、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可见,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与美术作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
(一)实用艺术品保护的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保护实用艺术品,是以实用艺术品作为单列作品主张权利?还是将实用艺术品归于美术作品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做法。
某些当事人是依据中国《著作权法》,以实用艺术品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来主张侵权,如乐高公司诉广东小白龙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系列共几十个案件。而某些当事人以《伯尔尼公约》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为依据,主张实用艺术品被侵权,如英特莱格公司与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更有甚者,当事人以实用艺术品构成美术作品,主张侵权。,、上海绚利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
以上司法现象,是当事人对权利依据选择的结果。不论选择哪种权利保护,都由其请求权基础,唯一的区别在于,其请求权基础是国家公约还是国内法律。若主张美术作品,,来判断是否构成作品。而主张实用艺术品,,来判断是否构成实用艺术品。
(二)实用艺术品与美术作品的关系
美术作品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保护的作品形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美术作品,如此解释“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从美术作品是否具有实用性,我们将美术作品分为两类:第一,纯美术作品,即不带有实用性的纯艺术作品,如书法、绘画、雕塑等;第二,实用艺术品,即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的美术作品,如造型独特的台灯,既具有照明的功能,又具有独特的造型。有观点明确提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可以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品又可分为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和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这与司法实践中,。如北京一中院在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侵犯著作权(服装作品)案中的观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不单指纯艺术性的美术作品,还包括了实用艺术作品,故对服装艺术作品的保护,应当可以适用对美术作品的保护规定。”也有观点认为,“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保护实用艺术品,只有在实用艺术品达到艺术创作高度时,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笔者认为,美术作品的外延大于实用艺术品的外延,实用艺术品应归属于我国的美术作品,这也是学界和司法界普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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