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保护意识正在醒觉
发布时间:2019-08-26 13:39:15
保护意识正在觉醒
回顾过去的2006年,版权与一系列社会事件密不可分。网络视频、电脑游戏、卡拉OK、电脑软件、网络音乐……这些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事物因为“版权”这一关键词的加入, 而被赋予了特别的意义。
2006年,无论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还是现实的生活中,版权保护都前所未有地受到空前广泛的关注。人们对卡拉OK版权收费发表见解,游戏玩家为打击“私服”“外挂”鼓掌叫好,孩子们在“打击盗版”的条幅上留下自己稚嫩的笔迹……尽管部分公众对某些版权事件仍存在误读和曲解,但值得欣慰的是,事件受关注本身就已折射出社会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这15年来,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工作和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2006年的身影尚未走远,2007年已经来临,这个春天充满希望,让我们一起期待!
正版化重新洗牌软件市场
事件回放:2003年,京、广、深、沪、津完成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采购工作;2004年,省级政府机关完成正版化采购工作;2005年,开始推进地市级正版化采购工作。2006年,在国家相关部委的推动下,一场正版化推进风暴更普及到了各行各业。2006年2月,国家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领导企业正版化推进工作。
软件正版化是大势所趋
2006年,是国家“十一五”建设规划正式启动的第一年,在高度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号召下,。尤其是2006年4月中旬,、国家版权局、、财政部等联合下发重要通知,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此次行动,更是在国内掀起了正版风暴,。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视察位于中关村科贸大厦的“正版软件展示中心”时也谈到:随着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今年,国家版权局将推进企业软件的正版化进程,并指出:为了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国家版权局在重点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进程的同时,正考虑建“黑名单”制度,曝光不使用正版软件的企业。
由此可见,企业软件正版化已经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国家版权局领导也明确指出,大型企业将是目前企业正版化的重点。联想、中国电信、中石化、西门子等近300家国内外著名大型企业共同签署并发布了《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倡议书》,承诺和呼吁使用正版软件,为大力推进大型企业的软件正版化工作吹响了号角。
正版化受益了谁?
2006年4月,国家版权局、,正式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在中国境内的大型企业,包括国有大型企业、合资、外资和独资的大型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内使用正版软件。
《方案》首先给出了正版化推进的企业顺序,以大型企业为重点,以国有、外商投资、民营企业在先,中小企业在后依次推进。对使用正版软件成效显著的企业进行宣传表彰;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问题企业进行曝光,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其次,《方案》还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并陆续发布推进结果。此外,九大部委及各省市要举办行业、企业正版化培训会。
“此前,中国软件业饱受盗版之苦。盗版软件价格低廉,没有哪个企业或个人愿意多花几百倍的价格购买正版软件,甚至有人认为软件就应该‘免费’。而正版化推进之后,中国软件企业就有能力投资于研发中来,进一步做大做强。”一位国产软件公司经理如是说。
很显然,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国内公司软件及IT服务的投资规模将越来越大。IDC预计,2006年中国的国内IT开支将达到2883亿元人民币,软件与服务采购的比率将会越来越高。瑞星、江民、金山等国内软件企业将在软件采购市场占有越来越高的份额。
点评:使用别人的东西就要付费,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样浅显的道理,很长时间以来在我们国家的软件使用领域,却一直不能够很好地实施。随着各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全面完成、大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使用软件“正版光荣”的社会氛围正在逐步形成。而计算机销售必须预装正版软件政策的执行,更是把这样的正版化进程直接推到了每个个人用户面前。正版软件的研发和生产商正在迎来前所未有的政策的春天,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保护民族原创力,振兴民族软件产业将不再是一句空话。
公告卡拉OK收费标准
事件回放:2006年7月底,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收费问题进行说明;2006年8月,国家版权局对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版权使用费12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公示。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各媒体报道了上述这些消息后,。由于一些媒体的片面报道,这一收费标准引来争议。
争议焦点:卡拉OK收费是否是行政收费?12元的收费是否过高?筹备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具有收费的职能?
权威视线:国家版权局首先否认了“行政收费”的说法。因为这个标准不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报国家版权局公告后实施。
对于所谓收费过高问题,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对于收费标准,不同利益群体有不同看法。从前期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大多数地区和行业的代表,是赞成这种收费方式和标准的。举例来说,标准公示期间收到17个娱乐协会的反馈意见,12个赞成;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7位发言的代表,5位基本赞成。而且,这个收费标准不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版权局对受权利人委托的集体管理组织做了大量说服、协调工作,在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公告明确说明,这个标准是收费的上限,是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适当调整的。
至于尚未完成正式备案手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能否行使制定标准、收取费用的权利,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收费标准已经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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