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他人图书“实质部分”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
发布时间:2020-02-22 02:48:15
2000年11月,原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与李登科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李就其编著的《北京导游基础》一书与该出版社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该书约61万字。2001年5月,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经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许可出版《北京导游》一书,该书由李登科等编写,并在1990年燕山出版社出版的《北京导游》和1993年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社的《北京导游基础》两书的基础上增补、删减而成。全书共26万字,其中约18万字的内容与《北京导游基础》相同或相似。燕山出版社不能提供其与作者李登科签订的出版合同。后原告以侵犯著作权。
,专有出版权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虽然被告的《北京导游》与原告《北京导游基础》中相同或相似部分约占《北京导游基础》一书文字的三分之一,但相同或相似部分构成了《北京导游基础》一书的实质部分,足以影响原告对该书享有的独占权利。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据此判决:被告不得再版、重印侵权图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
——原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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