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9-09-27 17:40:15
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评华纳诉阿里巴巴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周丹丹
【案情】
原告:华纳唱片公司
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
原告华纳唱片公司起诉称,该公司对FAITH HILL演唱的专辑《CRY》、GREEN DAY演唱的专辑《American idiot》、James Blunt演唱的专辑《back to bedlam》、LINKIN PARK演唱的专辑《METEORA》、MADONNA演唱的专辑《AMERICAN LIFE》和《confessions on a dance floor》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并未授权被告或者相关第三方通过被告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等相关网站传播、或者通过链接方式传播上述录音制品,对其进行在线播放和下载。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自2006年4月10日开始,通过其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上述六张专辑中共计37首歌曲的试听及下载服务。同时,通过对涉案歌曲《SOMEWHERE I BELONG》等歌曲信息进行人为的搜集、整理、分类和编排,按照歌曲风格、流行程度、歌手性别等标准制作诸如“歌曲排行榜”、“最佳男歌手”、“最佳女歌手”等不同的分类链接,便于网络用户搜索;提供涉案歌曲《ONE》、《BREAKING THE HABIT》和《HOLLYWOOD》的音乐盒服务,存储用户的歌曲链接,并可以实现共享等功能,方便其他网络用户通过“音乐盒”直接试听和下载。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使网络用户无需离开被告网站网页即可实现歌曲的试听及下载,已经超出了普通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被告把第三方网站的资源变成自己的资源加以控制和利用,属于直接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歌曲的侵权行为;即使不构成上述侵权行为,被告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诱使、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国际唱片业协会曾经代表原告与被告就涉案事宜进行过协商,原告也曾于2006年7月4日向被告发出于7日内断开相关链接的通知,但是被告直到7月底仍未删除相关链接。原告遂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答辩称:
第一,其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提供的搜索服务的工作原理是:由蜘蛛程序从互联网自动搜索到各种音频文件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niform Resource Locator,“URL”),并收录到索引数据库;当互联网用户在客户端输入关键字查询后,搜索引擎自动在索引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及逻辑运算,以链接列表的方式给出搜索结果。用户点击搜索结果进行试听和下载时,客户端直接被链接到目标文件所在的第三方网页。涉案试听和下载的歌曲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被告提供的仅是涉案歌曲的搜索和链接服务,并非歌曲的试听和下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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