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6-06 16:51:15


  著作权保护的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等。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著作权保护的主体

  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1、公民。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

  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人。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

  (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

  (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

  (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

  (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