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著协于明年收取版权费引发争议

发布时间:2019-08-13 04:36:15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公众热议影著协失语   “从2011年1月1日起,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下简称影著协)将对在网吧、交通工具、视频点播、非营利性局域网、音像作品出租领域使用影视作品,甚至‘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领域通过剪辑、汇编电影作品传播’的经营者,收取版权费。”自10月中旬以来,影著协将向网吧、长途大巴等收费的消息引起了各方的广泛议论。   “现在给人一种感觉,就是一些行业都在想方设法搞些名目来收费,也不知道正当不正当。”这是一位网友针对这条消息发的牢骚;   10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的报道提出一系列质疑:“一个行业协会,版权收费的权力何来?”,“‘以反盗版之名,行垄断收费之实’的,影著协不是第一家”;   10月31日,,,就影著协收费问题进行了分析。   11月5日,央视《对手》栏目则以打擂台的方式,对影著协一刀切式的收费方式展开论战……   媒体、网民争论得面红耳赤,而作为当事人的影著协,却默不作声。11月18日,记者联系到该组织负责宣传的史女士,对方对记者的采访要求礼貌地拒绝了,称“目前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要了解情况,可以查询其网站。   11月21日,记者走访了北京市的几家网吧,没有一家网吧声称影著协曾跟自己联系过,也没收到相关的收费通知。   “一热一冷”,使得整个事件更显得扑朔迷离。   影著协是否有权收费?   有网友问,“影著协”到底是干吗的?“权利人本人、使用者都还不知道影著协是干吗的,就要向它交费,凭什么呀?”   《书城》杂志编委陈斌说得形象:程咬金半路杀出来劫道时,还要说个‘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呢。当有人向我们收费时,我们总要问一声,此山是你开的吗?此树是你栽的吗?你是谁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成立于今年4月6日的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其前身是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影著协在自己的网站上这样介绍自己的转型:,。2009年10月,,正式更名为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由此,协会自称:“中国电影界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协会理事长朱永德对协会的定位是:“由中国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自愿组成的、。”有人认为,影著协属于社会团体,没有资格收费。“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性活动”。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市律协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程化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意味着其功能发生了两大转变:一是依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收费;二是以协会自己的名义进行涉及电影著作权或者与电影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可以肯定,影著协有权收费,它不是权力部门性质的收费,而是代表权利人收费的一种民事行为。”程化铭说。   也有文章分析指出,尽管收取电影著作权使用费合法,但这与大家必须按影著协的标准把钱交给影著协是两回事,影著协必须首先向公众证明自己身份的合法性。(10月31日《南方日报》)   记者在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网站上看到了该协会的登记证书,,。朱永德接受媒体采访多次强调这种身份,称影著协是依法进行收费、转付、。   收费标准“一口价”?   就在影著协的身份被网友及媒体反复质疑的同时,其公布的收费标准也同时接受着社会的审视。   影著协成立十天后,天涯网上署名“1”“y”“d”网友的一张帖子直击影著协收费问题。帖子称:“日前,媒体披露电影著作权协会成立,其首要任务就是向长途汽车和网吧放电影收版权费,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扩大收费范围。毫无疑问,这种对不同领域不同对象统一的收费标准做法,是一个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价格垄断行为!”   10月13日,朱永德在金鸡百花电影节论坛上宣布,2011年1月1日起,国内网吧、长途大巴播放电影必须向影著协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按照新通过的收费标准,网吧使用电影作品每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费标准×7.5%。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一律实行统收,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至500元。   消息一出,影著协一刀切式的收费标准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有人认为,影著协在“以反盗版之名,行垄断收费之实”,也有人说,“收费仅是目的,。影著协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向网吧、长途汽车收取电影作品使用费的若干说明》说,收费标准的制定历时三年半,是经过广泛调研、专家咨询制定出来的,有一个长期过程。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影著协的收费行为完全合法,收费标准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市场的需要制定的。   程化铭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影著协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其受权利人委托(授权),代权利人行使作品的许可、收费、,受民法和合同法调整,应当符合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由于其会员的广泛性以及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相互授权,形成了垄断性优势地位,其收费标准应当接受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规约,但是,现在法律对此没有明确具体规定。   他认为,影著协如果单方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强行收费,将不利于有效保护国产电影的著作权,也不利于作品的传播,最终可能会背离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初衷。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存在这种情况,应当引起立法部门和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