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题材影片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备案

发布时间:2019-08-28 10:04:15


、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各省级广电部门须将电影剧本征得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备案。

、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直属各单位,、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通知指出,、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初审的管理工作,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电影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上报。实行属地审查(吉林、广东、浙江、陕西、湖北省和北京市)的省级广电部门和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部分影片的终审。

  在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方面,通知要求,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下同)摄制电影,应在拍摄前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由省级广电部门对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其他电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修改后拍摄或不同意拍摄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司法、历史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省级广电部门须将电影剧本征得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备案。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电影剧本后,。

,。

,内容包括:影片名称、备案单位(联系人、电话)、编剧姓名(实名)、故事摘要(300字左右)、备案意见等。

、审核后,。未经备案公布或立项批准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完成影片不予受理审查。

  在影片审查方面,通知要求,电影制片单位摄制完成的影片,需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程序,送当地省级广电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初审,。

,。

,审查合格的,;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电影审查机构,除对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对其它各类影片进行终审(特殊题材影片须有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查合格的,由省级广电部门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需要修改或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省级广电部门对个别难以作出审查决定或制片单位对审查决定不服的影片,,但需提供书面意见和理由。

,。,复审合格的,;复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通知还指出,本通知适用于各类国产故事影片、戏曲影片、动画影片、纪录影片、科教影片(不含国家定制的科教影片)、专题影片等以及专供电影频道播映的国产影片的剧本(梗概)备案和影片审查。通知涉及的有关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审查的具体工作时限和送交的相关材料,仍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2008〕影字86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影片拍摄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工作,由接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凡涉及军队、、文物等协助拍摄及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