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李讷合影》著作权官司今在北京审理
发布时间:2019-08-08 12:24:15
著作权纠纷案,今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原告为著名摄影家吴印咸的女儿吴筑清女士,其代理人是吴筑清女士的儿子吴先生。此案的两被告分别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报业集团。
原告称,,,并歪曲事实,杜撰照片拍摄情节,严重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被告新浪为全球最大的中文门户网站,以非链接方式予以转载该文章,新闻页面在其网站上保留数年,影响范围难以估计。
由于该照片在这篇文章之前就已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所以这篇文章不仅损害了作者的名誉,也给其亲属带来精神伤害。故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5000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消网页内容,并在各自媒体上用相同版面、位置、篇幅向原告赔礼道歉,网站保留时间不少于一年。
被告深圳报业集团辩称,,。文章并未刊登任何照片,即不存在未经同意刊登吴印咸作品的行为,也不存在其他署名错误的行为,而只是行使作为新闻单位的正当权利,刊登对历史人物的有关发现的消息。文章没有明确指出照片拍摄的具体时间,也未刊登出具体图片并署名,并不足以使普通读者将文章中所描述的照片与吴印咸的作品等同起来,因此也就不可能构成对吴印咸著作权的侵犯。而且,该照片的作者去逝后,其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而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吴印咸的关系并依法享有保护其著作权的权利的事实,并无权利提起本次诉讼。同时,被告认为,该报道刊登于2001年6月28日,而被原告在事隔五年半之后到2006年12月6日才提起诉讼,该诉讼行为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被告新浪公司则承认转载了该篇文章,但在2006年11月16日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已将该文章删除了。而且其与深圳商报之间为合作关系,双方约定新浪可以将深圳商报的稿件转载,且转载报道新闻是全世界媒体的通常做法,新浪的转载行为符合同行业的习惯规范及标准,故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
审理现场,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该案还在审理中。
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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