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加大治理力度 提升问责严厉程度

发布时间:2019-08-19 02:24:15


  □南京大学新闻研究所所长 丁柏铨

编者按 ,要求新闻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出台究竟给业界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又该如何防范虚假新闻?为此,本报特邀部分专家学者围绕《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在此之前,1999年7月8日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管理办法》是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刊载虚假新闻的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两年前,,较为有效地遏制了虚假新闻。

十多年来,,文种包括《办法》、《通知》和《规定》,内容从“管理”到“制止”到“严防”,行文由比较原则、相对抽象到相当具体、颇为详尽,表明了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

较之此前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体现出“从源头上抓起”的管理理念。虚假新闻得以在媒体上刊播,固然与新闻生产的后道工序(编辑)的疏漏有关,也与最后把关(终审)不严有关;而采访与写作作为头道工序和紧随其后的工序,对新闻真实性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规定》要求:“新闻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坚持实地采访”,“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坚持实地采访,进行现场调研,有利于对新闻素材进行多元求证、仔细甄别、追根溯源,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由猜测、想象、臆断、误传所产生的虚假新闻。

第二,致力于全面防范虚假新闻。《规定》对采写编进行全面规范。如规定:、保密等特殊原因外,新闻报道须标明采访记者和采访对象的姓名、职务和单位名称,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的新闻消息来源。”这就是说,以往可以用模糊语言“打马虎眼”的以上表述,日后将不被许可。不仅如此,新出台的文件还对杜绝虚假新闻作出了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对新闻采写编作出了更为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其中“一个严禁”、“三个不得”(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改变或者杜撰新闻事实,不得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对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的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的表述十分明确。又如,“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也是防止虚假新闻产生的有效措施。

第四,加大了对虚假新闻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办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三种方式:“下达违规通知单”、“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通知》就“完善问责制度”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包括“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的报刊,其总编辑应引咎辞职”。《规定》则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由“应”到“责令”,从一个方面体现出问责的严厉程度有所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