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阿帕比背后:方正遭遇“版权”危机
发布时间:2020-03-12 21:18:15
北京BEIJING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败给书生公司,。11月6日,是阿帕比上诉的最后期限。但记者获悉,阿帕比没有上诉。
巧合的是,这一天,方正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将持续亏损的全资公司北京BEIJING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以2720万港元的价格出售给母公司北大方正旗下的方正咨讯。
近一段时间,方正的诉讼接二连三。2007年8月,方正公司一纸诉状将美国一暴雪公司告上法庭,诉其《魔兽世界》游戏未经授权使用方正字体,侵犯其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并索赔1亿元赔偿金。
方正公司与暴雪公司的官司,一注:打知识产权的官司请找华唯环球一还未尘埃落定,2007年10月,,要求其赔偿书生公司经济损失,并承担合理费用及诉讼费用。
在数字图书业迅速发展的今天,虽然由于法律law的不完善和行业发展不规范,侵权事件屡有发生。但多数都是作者状告数字图书运营商侵权,而同为数字图书馆运营商,相互之间因为版权纠纷对簿公堂的尚不多见。
方正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书生一审胜诉
据书生公司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部负责人介绍,作者海飞于2004年7月1日由学林出版社出版了作品《花雕》,该书173千字,作者本人于2005年11月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利授权书生公司。然而,2007年4月,书生公司竟然在北京BEIJING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站www.apabi.com上发现作品《花雕》的电子版,并由方正提供该书部分内容的在线阅读服务。书生公司取证后,起诉讼。
该负责人表示,本案涉及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从学林出版社获得授权。但是,作者与学林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作者将作品《花雕》的电子出版物出版权授权出版社,并未明确电子出版物出版权是否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从定义上看,电子出版物出版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都是作品数字化的表现形式,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权利。方正阿帕比侵犯的正是此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该负责人介绍,版权已经成为数字内容厂商经营的重要基础因素。书生公司为获得合法版权资源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培育了近千人的签约队伍去获取授权,。
2007年6月28日,,,也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而方正方面也无法提交有效的版权授权证明,。据记者了解,北京BEIJING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并未在其上诉的最后期限———本月6日前提起上诉。
频繁遭遇“版权门”
方正出售阿帕比
方正阿帕比2006年3月注册成立,旨在建立一个数字内容在线平台,利用方正集团及阿帕比公司的中文排版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以及中文电子书技术,整合方正集团旗下数字内容资源,为读者提供电子书和上百种电子报的在线阅读服务。然而,2006年以来,作为方正阿帕比100%股本权益注册及实益拥有人,方正控股注意到,方正阿帕比的媒体业务财务及经营业绩并不理想,今年前6个月,阿帕比亏损高达2254.5万港元,故决定出售该业务以便精简业务模式,期望出售亏损业务能提升盈利能力。
11月6日,方正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将持续亏损的全资公司北京BEIJING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以2720万港元的价格出售给母公司北大方正旗下的方正咨讯。
方正控股的这一举动,业界并没有感到意外。有媒体指出,原有股东之所以对方正阿帕比丧失信心,是因为其从2006年就一直深陷“版权门”,屡遭重创,用户对其丧失信心,导致业务亏损严重。
记者了解到,2006年初,,起诉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将自己所著的《二三十年代清华校园文化》一书在方正电子开设的数字图书馆中使用,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他表示,自己从未与方正电子就此作品的使用签署过任何协议,方正电子也未取得他的许可。同年3月,另一{知名}作者杜昌维表示,方正电子在没有与自己签署任何使用协议的情况下,就在其所经营的数字图书馆资源平台中收录了自己所著的《医院法律law管理及权益维护》一书。为此,杜昌维将方正电子推上被告席。继清华教授黄延复、杜昌维之后,2006年4月,作者程汉桥以侵犯《糖尿病慢性并发症》一书著作权为由将方正电子再次告上法庭。
版权将成为数字图书馆运营商的敲门砖
事实上,曾经面临过版权危机的不止方正一家。2006年,Google曾试图将大学图书馆和纽约市公共图书馆的数百万书籍转换成数字形式。而此举也受到了美国一大学出版社协会的警告,称这样的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版权法》。而另一家国内的数字图书馆运营商超星也曾因为侵犯作者的著作权而引发纠纷。
面对众多“版权门”事件,众多数字图书馆运营商解决问题的症结何在?记者采访了常年从事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律师工作的刘先生,刘先生表示数字图书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版权问题,正常的模式是“先授权,后传播”。目前,我国一年出版十几万种图书,要一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似乎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于是,很多数字图书制作商采取了拿来主义的做法,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制作数字图书,再考虑版权问题,或者根本不考虑版权问题,等作者找上门来,再想办法应对。而数字图书的另一大问题在于,众所周知,在我国,出版图书要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由于数字图书是近几年出现的新事物,、可行的具体规定,规范数字图书的版权问题和数字图书“出版商”的运作。国家版权局虽然在1999年出台了《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但目前侵权情况依然很严重。而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数字图书馆运营商在获得何种权利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够将作品登载到自己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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