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瑞: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基础和原则问题(2)

发布时间:2020-03-07 01:49:15


张玉瑞: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基础和原则问题(2

九、计算机字库产品的权利及侵权行为

出于利益考虑,某些字体业者专家现在只强调“字库是美术作品”,不愿讨论计算机字库制作者是软件企业,而不是美术出版社,目的在于将计算机字库说成是美术作品,将该美术作品进一步美化为书法作品,然后根据书法作品可能保护到单个字的实践,对社会所有经营企业实现二次收费权。

在日常生活中计算机字库是一张光盘,购买者购买以后,将光盘上的字库装入电脑,使用汉字输入法根据自己的需要,从字库中调取个别汉字,形成自己新的作品。笔者作为社会一般民众,从这种再明确不过的事实出发,认为计算机字库就是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或者一类。所有字体业者对计算机字库,从我国保护字体软件以来,取得的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也说明字体业者本身承认计算机字库是计算机软件的一种,起码可以称为数据库类软件。

某些司法判例认为计算机字库只是数据库,不能算作计算机软件。理由是计算机字库作为“存放在存储装置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的信息的集合”,只是被动地被程序调取,才能显示有关字型。但是笔者认为从相反方向看,“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本身也是通过有关程序,使计算机显示、打印有关字型的“指令”。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八条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