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及著作权行政处罚有新规
发布时间:2019-08-15 01:59:15
,并以国家版权局令的形式发布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国家版权局废止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立法程序各环节要求更明确
: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和备案,解释,清理和编纂,附则,全面涉及了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例如,为了体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后,。规章的公开由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开由起草部门负责。”
网络侵权行为处罚更具体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
此外,考虑到行政部门的有限人力资源,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案件,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一批规章、规范性文件被废止
按照总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部署,继
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原则,本次拟废止文件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新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出新规定或已吸收原文件内容的。比如,《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因与总署2005年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内容不一致,予以废止。二是情势变迁,原文件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相关规定已不适用的。比如《关于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的暂行规定》、《图书发行企业效益指标评价办法》、《关于加强我外文书刊发行,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均属此类情形。
2002年及2003年,国家版权局先后以第2号令和第4号令分两批集中废止了36件著作权规章、规范性文件。此次发布的《国家版权局决定废止的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含与著作权管理的13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记者 朱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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