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少数民族公共权益的现状和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15 16:15:15


摘要: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中的权益保护已日益突出,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问题,应从培养全民保护意识,建立有效体制,加大资金投入,形成良好市场运作体系,完善法律制度等方面加强保护。

关键词:少数民族公共权益;现状;保护
  
  在市场经济的氛围中,少数民族文化的社会作用和经济效益日益突出。随着少数民族文化的资本化,如何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中的权益问题也日益突出。  少数民族公共权益是以少数民族文化为基础的,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和整体性的共同权益。少数民族公共权益不同于社会公共权益,社会公共权益是以公共利益的权利保障为基础的,其主体是公众,即公众社会(但不是个体的简单累加);而少数民族公共权益以特定民族的权利保障为基础,其主体是特定民族群众。
  
  一、少数民族公共权益的现状
  
  少数民族公共权益是以少数民族文化为基础、在少数民族文化的开发和保护中体现出来的公共性权益。民族文化的资本化,带来了相应的权利保障问题,即少数民族公共权益的保障。
  在少数民族文化的开发中,出现了这样一些情况:民族文化在民族地区的发展中,其作用日益显现。利用当地特有的民族文化提高地方的知名度,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提高,已成为一种地方经济发展模式。民族文化为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文化资源。民族文化在民族地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使各民族群众意识到自己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加强了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归属感,也使各民族群众进一步开发、挖掘自己的文化资源,同时也意识到应对本民族文化资源涉及权益进行保护。
  民族文化热正逐渐改变着人们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看法。提到少数民族文化,许多人会把它和原始、野蛮、落后等联系起来,想当然地用自己民族的文化去评价和衡量其他文化。随着旅游业的兴盛,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文化被认识。独特的民族风情,奇异的民族风俗,淳朴的民族群众,这一切,都吸引着人们的眼光;民族服饰、民族饮食、民族手工艺品也逐步走入人们的生活。人们对民族文化最初会抱有猎奇的心理,而现在,更多的人认识到民族文化真实记录着每一个民族发展的轨迹。是生物多样性在文化上体现出来的多样性,这种文化形态的复杂、多样、立体、多层次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结果。人们正逐渐接受着不同民族的各种文化。每一种民族文化都应该被尊重,不同民族文化所体现着的相应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
  民族文化热与民族文化消亡的现象并存。一方面,少数民族文化以其独特性吸引着外界的眼光;另一方面,随着不同文化的交流、碰撞、融合,少数民族文化正以惊人的速度消亡。这从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识、服饰、饮食、建筑等等方面都可以体现出来。,但该民族的传统文化在社会经济的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却日渐衰落。1990年,长期对基诺族进行研究的杜玉亭教授对该民族的民族文化变迁作了预测:基诺族传统竹楼有可能在10年内被平房和楼房所取代;基诺族民族服饰可能在20年内消失;承历史文化以及基诺族歌舞可能在30年内消失;而无民族文字为载体的语言也可能在50年内消失。6年之后,基诺族的长老们又根据发展趋势,对传统文化丧失的时间再次作了预测:民族服饰有可能在10年左右消失;民族承文化及其风俗传承机制可能在20年内消失;民族歌舞可能在20年内消失;基诺族语言则可能在30年内消失。两种预测仅时隔6年,而后者的预测多数传统文化内容的消失时间都大大提前了。这种情况,并不是基诺族独有的,许多民族都面临民族文化的消失情形,特别是那些旅游经济发展较快、文化交流较多的民族,该种现象更为普遍。在封闭的环境中延续了上千年的民族文化在开放的交流中几十年就面临着消失的危险,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民族文化发展与保持传统之间关系平衡的思考。
  民族文化被破坏和被侵权的现象很严重。民族文化被破坏的情形,在各民族中都有,其中既有物质文化又有非物质文化。物质文化的毁坏,包括历史文化名城、村镇基本面貌被无科学计划的开发,如拆古迹建仿古迹,随意拆除一些极有历史意义的古建筑;也包括大大小小的文物得不到妥善保护,有的被贱卖而走私出境,有的因缺乏相应管理而遭到急剧破坏,如云南沧源的崖画。沧源佤族自治县于1965年在该县发现崖画,有关专家研究认为,这是三千多年以前新石器时代的作品,为研究原始社会史、民族史、艺术发展史提供了极为珍贵的材料。由于资金不到位,无人专门保护管理,崖画经常受到敲凿锤打、水泼冲刷、烟熏火烤的破坏而变得坑坑洼洼、黯然失色。阿佤人民痛心疾首地发出呼喊:救救沧源崖画。民族手工艺品、民族服饰、传统的民族建筑风格没有法律进行专利保护,以致仿造很多;而非物质文化也面临着侵权和消失的危险。民族风俗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中被扭曲和丑化,或哗众取宠或庸俗化、低级化,使民族风俗包涵的文化底蕴大大减弱;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创性得不到保护。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粗制滥造的民族物品不仅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相应的民族文化,加快民族文化的消失。另一种民族文化的消失是由于缺乏后继者。民族传统文化一大部分是口耳相传,而现在出现了老一辈正在逐渐老去,年轻人却既无兴趣,也无心学习,许多技艺、口传文学、舞蹈等都面临失传的情形。
  民族文化的飞速发展给民族经济带来新的动力,文化产业化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同时我们也应关注这种新经济发展模式所伴随的问题。少数民族公共权益的保障是民族文化产业化的核心问题之一。
  
  二、少数民族公共权益的保护
  
  少数民族公共权益的保护既不同于社会个体权益的保护,也不同于一般的公共权益保护,有它的特殊性。少数民族公共权益的保护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也关系到国际文化交流中的权益保障问题。因此,对少数民族公共权益的保护应有全面、独特的保护机制。
  第一,培养全民的保护意识和确立科学的保护理念。民族文化的发展关乎每一个民族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现代化以飞快的速度异化着传统的民族文化,也使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逐渐丧失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另一方面,大量代表着少数民族文化创造水平的民间作品和承载着文化遗产基因的实物资料,在不当利用、过度开发和猖獗的民间走私中被损坏或流失国外,严重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保护少数民族的公共权益,不仅少数民族要有权益主体意识,其他民族成员也要有充分尊重少数民族文化原创性的意识,提高对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的认识,确立“保护就是受益”的思想,形成全民的保护网。同时,加强对少数民族公共权益的保障,要确立科学的保护理念。少数民族公共权益是以少数民族文化为基础而形成的,随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而发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也就是部分地保护了少数民族的公共权益。怎么进行民族文化的保护,如何平衡保护与开发两者间的关系,值得慎重思考,避免出现“打着保护的口号而进行更大的破坏”的情形。第二,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民族文化是一个含义很广泛的概念,涉及领域很多:文学、医药、建筑、美术、服饰、饮食等。、宗教局、、、。按现在的体制操作,势必会走多头管理的老路。国内外经验已经证明,多头管理模式势必造成文化管理上的混乱。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管理上的混乱,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是非常必要的。这个专门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相关部门的代表、专业人士、民间代表,形成多学科、多层次的管理人员结构,以改变现有的单一人才从事文化保护事业的现状。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开发中的主导作用,也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保护、开发工作中来。
  第三,加大资金的投入和形成良好的市场运作。目前,政府对民族文化保护投入的资金是有限的,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门的管理人员;民族文物的收集受到很大限制,许多有价值的文物流散在民间或被走私出口;已收集的文物得不到较好的保护,文物储存时连“防潮、防虫、防盗、防火”这四个文物管理的基本要求都达不到,更谈不上进一步的抢救和研究。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仅仅依靠政府的投资来加强民族权益的保障也是不可能的。民族文化和权益的保护应走一条社会共同参与、民族文化作为资本应形成良好的市场来进一步保障自己权益的道路。很多民族地区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充分运用得天独厚的民族文化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带动诸多的相关产业,走出一条旅游、文化、经济三结合的路子。经济发展了,人们保护民族文化和权益的意识也会得到提高,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第四,完善法律制度。关于少数民族文化和权益的保护,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由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为基本框架,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对保护民族文化和民族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随着民族文化的变迁和发展,关于保护民族文化和权益方面的规范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1)民族权益主体地位的确定。少数民族文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整体性,但也有特定的范围:它是特定少数民族成员共同创造并拥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少数民族中的任何群体、任何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文化不受侵犯的权利;同时,也有在本民族文化发展中获得相应受益的权利。在考虑确定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主体时,可参考国际社会的有些规范。如2001年8月23日公布施行的《巴西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主体难以确认时,可以由相应的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担任主体。以少数民族文化为核心的少数民族公共权益的主体的相对确定性,有助于避免公共权益受到侵害时那种“人人都有份、谁也管不了”的局面。无救济就没有权利。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不利于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既有个人创作的部分,也有代代相传的积累,原创作者很难认定,《著作权法》对这种情形很难适用。口头传诵、手工传抄的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应怎么来保障其著作权,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传播和交流中的权益怎么保障,这些都是值得立法者关注的问题。(3)少数民族习俗的法律保护缺失。虽然《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但具体的法律、法规没有对这一原则性的规定细化,使这一方面的保护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在旅游的民俗开发中,少数民族习俗被扭曲和丑化,出现急功近利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少数民族文化。该种情况却无法制止。这和少数民族习俗的法律保护缺失有直接的关系。(4)民族手工艺品的专利保护。各民族传统的民族服饰、工艺制品等制作工艺没有进入专利保护范围,以致被仿造很多,而仿造制品大多粗制滥造,抢占了市场,真正传统的制品被排挤,严重地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全面地保护民族文化的良性发展,急需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5)完善现行立法的可针对性、可操作性。现行保护民族文化和权益的立法中普遍存在过于原则、不具体的情况。这些规定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很难操作,难以起到积极、明显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这些规范进行具体化、明确化,以增强这些规定的生命力。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少数民族文化和权益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国内问题。不同国家间的文化交流都会涉及文化权益保障的问题。一方面,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许多成功的示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这些经验和示范,可以避免和少走弯路,有效构建我国的保护体系;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宝贵财富,传统中医中药、民族文学作品、民族手工艺品在国际上都有一定的市场,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保障合法的权益是开辟国际市场的必然要求。加强国际合作,有助于加强民族文化的竞争力,更好地保护民族文化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