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财物被盗 临时停车点无责?- 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0 00:29:15
车内财物被盗 临时停车点无责?
车主:车辆损坏损失近万元,停车点失职 停车点收费员:不负责保管车辆
2009-05-23
意外:车窗被砸财物被盗走
5月16日晚上10点过,罗先生像往常一样把车停靠在自家楼下的停车点,随后回家休息。第二天早上,罗先生下楼取车时,发现驾驶座的车窗被砸烂,车内导航仪、数码相机、身份证等物品被“洗劫一空”,损失接近1万元。罗先生说,收费员表示不知情,他们只负责收占道停车费及维持停车秩序,别的不管。
罗先生很不理解,他把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规划区域内,每天都交纳了停车费,管理方不但没有把车管好,出了问题还不负责。
争论:各持己见谁更有道理
罗先生报了警,并电话联系管理方负责人协商此事。“我首先承认自己的过失,把一些贵重物品放到了车上。”罗先生认为,事件的发生也不是单方面的,自己以及管理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负责管理三台寺片区停车点的刘师傅说:“我们都是下午6点半下班,他(指罗先生)的车的确是每天都停在这边,但那天是下午停的,6点半以前就开走了,很晚才回来。”
记者问:“既然收了费,那管不管车子呢?”刘师傅表示,他们收取的只是占道停车费,“只负责维持秩序,保证停的车不被罚款。”刘师傅还指出,在停车票据背后已经清楚写明,公司不承担车辆损坏、挂伤以及车内物品丢失等责任;更何况收费人员对“夜间停车也管不了”。
记者看到,雅洁公司出具给罗先生的一张停车点的收费票据,正面盖有公司的鲜章,但除标有“自贡市机动车停车场定额发票”等字样外,没有写明停放车辆的具体日期及停放时间;票据背后确有几条免责声明:“此费用为临时占道停车费,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我公司不承担停放车辆的保管和车辆损坏、划伤、碰伤、被盗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既然收了停车费,责权利就该明确,哪有只收钱不承担责任的说法?”罗先生觉得管理方的理由十分牵强。
据了解,自流井区占道停车点有180多个,属于自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区执法局、区交警大队等3部门共同管理。由市政设施管理处牵头以招标的形式承包给其他单位,再由中标方从事管理收费活动。自流井区的所有停车点都是由雅洁公司独家承包经营,迄今已有2年时间。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三台寺路段临时停车点,市民罗先生的私家车车窗被砸、车内物件被盗。事后,罗先生向停车点管理方——自贡市雅洁物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索赔,遭到拒绝;管理方认为,车辆损伤、物品遗失都与他们无关,他们只负责收费及维持车辆停放秩序,不负责保管车辆。双方协商无果,事件陷入僵局。
■相关判例
占道停车属于场地使用关系
2006年2月26日中午,舒某将车停在成都一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支付了3元停车费。1小时后,舒某车被盗。舒某将管理方告上法庭,、二审后,舒某最终败诉。
成都中院认为,路边临时停车场属公益性质,公益停车场一般没有专人管理,但也有一部分属专人负责收费管理。临时占道停车场车主与停车场没有建立明确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一般应认定为场地使用关系,而明确保管合同关系,应以“停车场地经营者与车主是否履行了交押机动车行驶证或车钥匙,是否发放停车证或其他凭证手续”来认定。这起案件中,停车收费只能证明该停车行为是有偿行为,而与停车行为的法律性质无关。
场内停车有了保管合同关系
2008年,陈先生把一辆越野车停放在成都春熙路某地下停车场内,小偷偷走了车上5000元现金以及金项链等物品。陈先生将停车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其理由是,陈先生将车停在地下停车场内,证明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但停车场方面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因此应进行赔偿。停车场先赔付后可找小偷追偿。 记者李寰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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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车辆损坏损失近万元,停车点失职 停车点收费员:不负责保管车辆
2009-05-23
意外:车窗被砸财物被盗走
5月16日晚上10点过,罗先生像往常一样把车停靠在自家楼下的停车点,随后回家休息。第二天早上,罗先生下楼取车时,发现驾驶座的车窗被砸烂,车内导航仪、数码相机、身份证等物品被“洗劫一空”,损失接近1万元。罗先生说,收费员表示不知情,他们只负责收占道停车费及维持停车秩序,别的不管。
罗先生很不理解,他把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规划区域内,每天都交纳了停车费,管理方不但没有把车管好,出了问题还不负责。
争论:各持己见谁更有道理
罗先生报了警,并电话联系管理方负责人协商此事。“我首先承认自己的过失,把一些贵重物品放到了车上。”罗先生认为,事件的发生也不是单方面的,自己以及管理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负责管理三台寺片区停车点的刘师傅说:“我们都是下午6点半下班,他(指罗先生)的车的确是每天都停在这边,但那天是下午停的,6点半以前就开走了,很晚才回来。”
记者问:“既然收了费,那管不管车子呢?”刘师傅表示,他们收取的只是占道停车费,“只负责维持秩序,保证停的车不被罚款。”刘师傅还指出,在停车票据背后已经清楚写明,公司不承担车辆损坏、挂伤以及车内物品丢失等责任;更何况收费人员对“夜间停车也管不了”。
记者看到,雅洁公司出具给罗先生的一张停车点的收费票据,正面盖有公司的鲜章,但除标有“自贡市机动车停车场定额发票”等字样外,没有写明停放车辆的具体日期及停放时间;票据背后确有几条免责声明:“此费用为临时占道停车费,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我公司不承担停放车辆的保管和车辆损坏、划伤、碰伤、被盗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既然收了停车费,责权利就该明确,哪有只收钱不承担责任的说法?”罗先生觉得管理方的理由十分牵强。
据了解,自流井区占道停车点有180多个,属于自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区执法局、区交警大队等3部门共同管理。由市政设施管理处牵头以招标的形式承包给其他单位,再由中标方从事管理收费活动。自流井区的所有停车点都是由雅洁公司独家承包经营,迄今已有2年时间。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三台寺路段临时停车点,市民罗先生的私家车车窗被砸、车内物件被盗。事后,罗先生向停车点管理方——自贡市雅洁物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索赔,遭到拒绝;管理方认为,车辆损伤、物品遗失都与他们无关,他们只负责收费及维持车辆停放秩序,不负责保管车辆。双方协商无果,事件陷入僵局。
■相关判例
占道停车属于场地使用关系
2006年2月26日中午,舒某将车停在成都一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支付了3元停车费。1小时后,舒某车被盗。舒某将管理方告上法庭,、二审后,舒某最终败诉。
成都中院认为,路边临时停车场属公益性质,公益停车场一般没有专人管理,但也有一部分属专人负责收费管理。临时占道停车场车主与停车场没有建立明确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一般应认定为场地使用关系,而明确保管合同关系,应以“停车场地经营者与车主是否履行了交押机动车行驶证或车钥匙,是否发放停车证或其他凭证手续”来认定。这起案件中,停车收费只能证明该停车行为是有偿行为,而与停车行为的法律性质无关。
场内停车有了保管合同关系
2008年,陈先生把一辆越野车停放在成都春熙路某地下停车场内,小偷偷走了车上5000元现金以及金项链等物品。陈先生将停车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其理由是,陈先生将车停在地下停车场内,证明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但停车场方面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因此应进行赔偿。停车场先赔付后可找小偷追偿。 记者李寰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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