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与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经贸大学民事调解案
发布时间:2019-08-04 19:00:15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5年08月16日
[裁判字号]:(2005)石民五初字第00128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 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东11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宁,该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85号
[案例正文]: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5年08月16日
[裁判字号]:(2005)石民五初字第00128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 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东11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宁,该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85号
[案例正文]:
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东11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宁,该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宗臣,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晓萍,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北经贸大学,住所地,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王莹,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霖,该校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吕中行,该校教师。
案由:其他著作权人身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18500元。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环艺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双灿
审 判 员 董文秀
审 判 员 韩秋萍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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