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沃尔玛维权,让沃尔玛享受到真正的国民待遇! - 敖霖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3 19:21:15
案情简介:
2008年发生在南方的雪凝气候惹了一场祸,将刚在遵义市开业的沃尔玛春天堡分店拖到了一场诉讼的漩涡。故事就从雪凝天气开始展开。2008年元月19号,沃尔玛分店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春天堡分店开业进入第二天。热闹的开业喜庆和拥挤的人流仿佛与室外的雪凝气候毫不相关,气温的零下2度毫不减损人们的购物热情。这天下午19点左右遵义医院一名37岁的男医生自称因为购物后,走出沃尔玛卖场后被摔伤在进入沃尔玛的一段楼梯台阶上。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康复后,该男医生一纸诉状将沃尔玛告上法庭,称沃尔玛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摔伤导致10级伤残的损害后果,要求沃尔玛赔偿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5万元左右。
沃尔玛收到起诉状副本后,通过上海英赛金汇公估保险公司委托我作为本案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遵义春天堡分店的共同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后,就本案作了如下法律技术处理。
答辩要点:
接受委托后,我就原告的起诉内容作了四方面的简要答辩。
1、被答辩人并没有到答辩人及答辩人的任何分支机构处消费购物,答辩人只对自己经营场所范围内或实际支配、控制场所范围内的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承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
2、答辩人也不清楚被答辩人主张摔伤事实发生在何地,被答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雪凝天气,应当有能力预见在出行和行走过程应谨慎小心,以避不测和损害事实的发生。
3、被答辩人也没证据证明2008年1月19号那天,在答辩人的经营场所范围之内,答辩人没有采取除冰扫雪等安全保障措施。
4、从被答辩人的起诉自认事实上看:由于答辩人没有对被答辩人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同时被答辩人不小心,自己的过错导致摔伤的损害并不见得就是地面凝冰所致,因此应由被答辩人自己承担:因自己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要求法庭全部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请。
两次庭审情况
两次庭审中原告为主张权利提供了如下几方面的证据:1、购物小票复印件主张与被告沃尔玛春天堡分店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2、遵义晚报载明当天气温情况,证明原告是因雪凝天气,沃尔玛没有履行铲冰除雪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其摔伤;3、遵义医院急救中心急救原告的复印件记录,记录记载原告是被该院救护车来接送到被告到遵义医院是;4、一组伤残鉴定结论书证据和票据证明原告因不慎摔伤导致的经济损失。
我的质证、代理意见:
1、原告仍不能提供在被告处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购物小票原件,因此首次开庭提供购物小票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一致。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摔伤事实的发生是在被告的经营场所或可支配控制场所范围之内。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
2、2008年1月19日遵义晚报,根据该晚报载明天气预报情况,仅显示当天的气温是零度到零下二度。并没有明确当天有凝冻(凝冻,凝冻也称冻雨。简单来说是在强冷空气的作用下导致冰雪混下而成,有时甚至是雨雪混下而形成)存在,因此原告主张因有凝冻,被告未履行清除路面结冰,导致原告摔伤的原因事实不存在。
3、原告在首次开庭时提交未盖章的遵义医院急救中心病历,根据原告陈述,清晰准确记载有:原告“不慎摔伤”字样。第二次开庭原告再次提交的该盖章病历一是不见了该字样;二是甚为荒唐的是原告在第一次开庭时提交给审判庭的已质证未盖章病历在审判庭卷宗中就不见了该病历。由此原告利用自己是遵义医院职工的身份,出具虚假不真实的病历资料就可以确定。2008年1月19日是春天堡分店开业经营的第二天,按照原告主张的摔伤地点是在进入春天堡分店的天桥处,并有急救中心救护车出诊。那么这么重大的事实发生就必然会给人们深刻的印象,天桥入口直通春天堡分店的经营者麦可斯及其经营业主袁某(每天的营业时间是到上午8点到晚上22点)就一定知道这一事实的发生。事实上根据我们的询问笔录(同附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又经该证人出庭质证(又提供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原件供审判庭核对无误)。该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揭示了:原告摔伤事实的发生不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和实际支配和控制的范围之内。
4、原告提供摔伤导致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也说明了原告当晚发生摔伤的情况并不严重。原告作为一名年轻、体健、身强力壮的中年男性根本就无须救护车急救。由此原告出具虚假急救中心当晚病历不真实,也进一步可以确认。
5、原告及其代理人当庭自认(该自认行为根据《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作为有效证据确认):当晚他摔伤后,请路边的行人通知被告服务人员将其扶到被告处。就原告的这一自认行为,确认了原告发生摔伤的地点不是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和可支配、控制的范围之内。按原告所述,如果被告的服务人员学雷锋的行为要让被告因此蒙冤受屈,不仅会让法律不公平、不公正,更严重的是:会让法律冲破道德的底线,告诫人们以后千万不能再做好事,否则就会自惹麻烦上身。
6、被告提交的消防验收合格证、与清洁公司签订的保洁合同及该合同载明的保洁范围、被告组织员工在雪凝天气清除积雪的视听资料光盘内容、财富公司两名保安队长和麦可斯经营业主就雪凝天气财富公司在天桥除冰扫雪,撒煤灰、铺地毯和纸板的事实揭示了被告无论是从自身经营场所的硬件,还是经营场所及其经营场所范围之外的软件上,都是尽到了完全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本案适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被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没有过错。按照侵权法法理:无过错就无赔偿。所以被告也就没有对原告自身不慎的过错行为承担赔付责任的义务。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请缺乏证据证明他与被告形成消费合同关系,是被告的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而且通过完整充分的证据锁链,揭示了被告作为世界500强的经营者,世界零售业的商业巨头除了有完整的安全保障制度保证经营场所的安全外,还有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尽到了完全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按照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被告无过错,也就无责任。恳请审判庭依法全部驳回原告诉请。
审理及判决结果: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及被告是否在已经尽到了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庭审中,原告出示事发当日到被告处购物小票复印件及遵义医院急救中心病历不能相互印证原被告之间形成消费合同关系以及原告发生损害的确切地点。且原告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未对消费者原告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其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而被告在庭审中出示的人证、物证、视听资料能够相互印证被告在原告致伤事发期间对超市外楼梯的防滑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人身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而被告以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了其达到法律法规或操作规定等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固被告辩称其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此,。沃尔玛作为外国企业,我国在民商事法律领域赋予了其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缔结贸易条约的一项法律原则。它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公民、企业、船舶在民事方面以本国公民、企业、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通常以国民待遇条款的形式列入贸易条约。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不包括领海捕鱼、购买土地、零售贸易等)的地位。,不仅仅体现了案子胜诉本身和让沃尔玛免受几万元损失的问题,,既然赋予了外国企业国民待遇的地位,中国的法律、司法机关和执业律师都会按照国民待遇地位保护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2008年发生在南方的雪凝气候惹了一场祸,将刚在遵义市开业的沃尔玛春天堡分店拖到了一场诉讼的漩涡。故事就从雪凝天气开始展开。2008年元月19号,沃尔玛分店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春天堡分店开业进入第二天。热闹的开业喜庆和拥挤的人流仿佛与室外的雪凝气候毫不相关,气温的零下2度毫不减损人们的购物热情。这天下午19点左右遵义医院一名37岁的男医生自称因为购物后,走出沃尔玛卖场后被摔伤在进入沃尔玛的一段楼梯台阶上。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康复后,该男医生一纸诉状将沃尔玛告上法庭,称沃尔玛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摔伤导致10级伤残的损害后果,要求沃尔玛赔偿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5万元左右。
沃尔玛收到起诉状副本后,通过上海英赛金汇公估保险公司委托我作为本案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遵义春天堡分店的共同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后,就本案作了如下法律技术处理。
答辩要点:
接受委托后,我就原告的起诉内容作了四方面的简要答辩。
1、被答辩人并没有到答辩人及答辩人的任何分支机构处消费购物,答辩人只对自己经营场所范围内或实际支配、控制场所范围内的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承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
2、答辩人也不清楚被答辩人主张摔伤事实发生在何地,被答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雪凝天气,应当有能力预见在出行和行走过程应谨慎小心,以避不测和损害事实的发生。
3、被答辩人也没证据证明2008年1月19号那天,在答辩人的经营场所范围之内,答辩人没有采取除冰扫雪等安全保障措施。
4、从被答辩人的起诉自认事实上看:由于答辩人没有对被答辩人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同时被答辩人不小心,自己的过错导致摔伤的损害并不见得就是地面凝冰所致,因此应由被答辩人自己承担:因自己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要求法庭全部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请。
两次庭审情况
两次庭审中原告为主张权利提供了如下几方面的证据:1、购物小票复印件主张与被告沃尔玛春天堡分店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2、遵义晚报载明当天气温情况,证明原告是因雪凝天气,沃尔玛没有履行铲冰除雪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其摔伤;3、遵义医院急救中心急救原告的复印件记录,记录记载原告是被该院救护车来接送到被告到遵义医院是;4、一组伤残鉴定结论书证据和票据证明原告因不慎摔伤导致的经济损失。
我的质证、代理意见:
1、原告仍不能提供在被告处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购物小票原件,因此首次开庭提供购物小票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一致。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摔伤事实的发生是在被告的经营场所或可支配控制场所范围之内。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
2、2008年1月19日遵义晚报,根据该晚报载明天气预报情况,仅显示当天的气温是零度到零下二度。并没有明确当天有凝冻(凝冻,凝冻也称冻雨。简单来说是在强冷空气的作用下导致冰雪混下而成,有时甚至是雨雪混下而形成)存在,因此原告主张因有凝冻,被告未履行清除路面结冰,导致原告摔伤的原因事实不存在。
3、原告在首次开庭时提交未盖章的遵义医院急救中心病历,根据原告陈述,清晰准确记载有:原告“不慎摔伤”字样。第二次开庭原告再次提交的该盖章病历一是不见了该字样;二是甚为荒唐的是原告在第一次开庭时提交给审判庭的已质证未盖章病历在审判庭卷宗中就不见了该病历。由此原告利用自己是遵义医院职工的身份,出具虚假不真实的病历资料就可以确定。2008年1月19日是春天堡分店开业经营的第二天,按照原告主张的摔伤地点是在进入春天堡分店的天桥处,并有急救中心救护车出诊。那么这么重大的事实发生就必然会给人们深刻的印象,天桥入口直通春天堡分店的经营者麦可斯及其经营业主袁某(每天的营业时间是到上午8点到晚上22点)就一定知道这一事实的发生。事实上根据我们的询问笔录(同附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又经该证人出庭质证(又提供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原件供审判庭核对无误)。该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揭示了:原告摔伤事实的发生不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和实际支配和控制的范围之内。
4、原告提供摔伤导致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也说明了原告当晚发生摔伤的情况并不严重。原告作为一名年轻、体健、身强力壮的中年男性根本就无须救护车急救。由此原告出具虚假急救中心当晚病历不真实,也进一步可以确认。
5、原告及其代理人当庭自认(该自认行为根据《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作为有效证据确认):当晚他摔伤后,请路边的行人通知被告服务人员将其扶到被告处。就原告的这一自认行为,确认了原告发生摔伤的地点不是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和可支配、控制的范围之内。按原告所述,如果被告的服务人员学雷锋的行为要让被告因此蒙冤受屈,不仅会让法律不公平、不公正,更严重的是:会让法律冲破道德的底线,告诫人们以后千万不能再做好事,否则就会自惹麻烦上身。
6、被告提交的消防验收合格证、与清洁公司签订的保洁合同及该合同载明的保洁范围、被告组织员工在雪凝天气清除积雪的视听资料光盘内容、财富公司两名保安队长和麦可斯经营业主就雪凝天气财富公司在天桥除冰扫雪,撒煤灰、铺地毯和纸板的事实揭示了被告无论是从自身经营场所的硬件,还是经营场所及其经营场所范围之外的软件上,都是尽到了完全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本案适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被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没有过错。按照侵权法法理:无过错就无赔偿。所以被告也就没有对原告自身不慎的过错行为承担赔付责任的义务。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请缺乏证据证明他与被告形成消费合同关系,是被告的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而且通过完整充分的证据锁链,揭示了被告作为世界500强的经营者,世界零售业的商业巨头除了有完整的安全保障制度保证经营场所的安全外,还有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尽到了完全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按照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被告无过错,也就无责任。恳请审判庭依法全部驳回原告诉请。
审理及判决结果: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及被告是否在已经尽到了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庭审中,原告出示事发当日到被告处购物小票复印件及遵义医院急救中心病历不能相互印证原被告之间形成消费合同关系以及原告发生损害的确切地点。且原告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未对消费者原告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其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而被告在庭审中出示的人证、物证、视听资料能够相互印证被告在原告致伤事发期间对超市外楼梯的防滑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人身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而被告以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了其达到法律法规或操作规定等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固被告辩称其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此,。沃尔玛作为外国企业,我国在民商事法律领域赋予了其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缔结贸易条约的一项法律原则。它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公民、企业、船舶在民事方面以本国公民、企业、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通常以国民待遇条款的形式列入贸易条约。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不包括领海捕鱼、购买土地、零售贸易等)的地位。,不仅仅体现了案子胜诉本身和让沃尔玛免受几万元损失的问题,,既然赋予了外国企业国民待遇的地位,中国的法律、司法机关和执业律师都会按照国民待遇地位保护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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