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李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5 07:48:15
摘 要
著作权法以公平、正义为其合理内核,而合理使用制度就是维持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砝码。在传统纸质媒介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得到了很大的体现,在教育、公益性事业以及个人使用等非营利性使用方式上为社会公众争取了很多的利益。网络的出现,以及伴随而产生的对网络作品复制、下载、修改的便捷使著作权人大惊失色,网上一时之间成了盗版的天堂。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扭转了这一局面,但是它在充分保护了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又几乎剥夺了公众合理接触和使用作品的所有机会,著作权法处于失衡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合理使用制度需要适应网络环境而进行变革,从而在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本文就是从网络时代网络技术对传统合理使用的冲击及其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出发,对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新形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利益衡平
ABSTRACT
Justice and fairness is reasonable core of whole copyright law, and fair use system is the weight to keep the benefits balance between copyright owner and social public. In the traditional paper quality the medium,fair use system got a very big body, and fought for a lot of benefits for social public in some nonprofit areas such as education, public service etc.. The emergence of the network, and the convenience to copy, download,modify the network work confounded the copyright owners, hereafter the internet became the heaven of pirate edition. The adoption of technique protection measure turned round this situation, But it at the time of well protecting the benefit of copyright owners, and then almost deprived public reasonable contact and use a work of all opportunities, copyright law is being in a state of unbalanced. In this kind of case, the fair use system needs to adapt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makes some reforms, so that we can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pyright owners and the public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his text proceeds from the impact of traditional fair use system from the network technique and the necessity of existence of fair use system in the network age to set out and carried on a study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o the new form of fair use.
Key Words: Network environment, Copyright, Fair use system,Benefits balance
前 言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传播的范围空前扩大。到21世纪初,无论是世界还是中国,都已经处于某种意义上的“网络时代”。人们足不出户,便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而享受到旧时代人类一生向往、但却求之不得的东西。然而,人们在享受网络发展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被一系列凸现出来的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问题搞得无所适从。例如,1999年4月,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案;1999年5月,王蒙等六位作家诉“北京在线”案;2000年10月,彼阳诉新浪案。 网络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技术保护措施、网络格式合同等大大挤占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空间。同时网络技术的涌现和普及也使得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成为个人侵犯著作权的合理借口,一部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流离于著作权保护之外。传播方式的变革,亟待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出调整。为了恢复网络环境下被打破了的利益平衡,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研究。
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中的挑战、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当前应对如何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粗浅的探讨。
一、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
(一)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著作权又称版权,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无传播也就无权利”,东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大抵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 著作权是印刷技术、商品经济以及出版自由等多种因素发展的产物。“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 因此,著作权法自其诞生以来就具有双重目的,即一方面要保护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因其创作活动而应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要实现其双重目的,就必须在垄断与分享之间创设并维持一种平衡。因此,在保护著作权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作了必要的限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就是其中最主要的限制之一。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著作权法理论界关于合理使用这一概念的表述有所不同,以下是我国两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1)合理使用是指在利用有版权的作品时,既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不构成侵权。 (2)合理使用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两者虽然在表述上不一样,但实质上都是指在某些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必经过作者同意以及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从著作权人行使其著作权的角度来说,在特定情况下,权利人不得行使其著作权,或者虽然由他人行使了应当由著作权人行使的权利也不属于侵权,。
(二) 网络环境的界定及其特性
随着数据通信网络技术和宽带光缆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整合,第二代因特网的建设已经进入实用阶段,在高速传输的信息网络上,计算机网、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及其它信息网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互联互通,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使社会的信息生产、传播和使用建立在全新的数字技术基础之上,促进了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应用,为高速、准确、开放、便捷传递和获取信息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本文所使用的网络环境一词,特指以信息高速公路为基础而构筑的集信息的生产、传播、利用为一体的社会环境。
网络环境具有诸多特性,其中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密切相关的主要包括: (1) 系统的开放性。各种信息一旦上网,便会被通过各种服务器、主机、网络显示在全球各地的计算机终端上,从而降低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发生侵权行为;(2) 网络传输的高度综合性和跨地域性。信息的复制、传播、表演、展示往往同时进行,难以区分;侵权行为的类型、地点难以确认;(3) 无组织性。作为一个无中心的全球信息媒体, 网络空间将全世界的人、机构、组织、企业、政府联系在一起,同时开展多种复杂的信息活动;(4) 网络资源的共享性。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是人类倾注于网络的终极梦想,同时也是网络空间可以实现的目标。但这与著作权的专有权的保护形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5) 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特性。网络的技术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不断升级,使得著作权的保护与侵权并驾齐驱,竞相追逐,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各种难题;(6) 网络主体的多样性。网络环境下活动主体类型多样,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甚至归属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在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上各自为政,难于协调。
(三)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界定
网络环境的上述特征,与著作权的特性往往相互冲突,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若想与之相适应,必须加以调整。笔者以为,网络环境下,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仍然可以适用。但要正确理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科学定义则应把握以下几点:
(1)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正当。对非正当目的的使用应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在现实生活中,对下载他人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比较容易判断,对于上传他人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则不容易及时辨别。若在网上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即使想有商业目的,也不可能像复制盗版书刊一样能够直接营利,因此有些网站经营者已经适应了信息时代与读者及时交流的要求,他们定期选择一些精彩的作品存放在自己的站点以供网民访问。读者如果喜欢该作品,他们就会不断地访问存有该作品的页面和站点,以获得最新的版本内容,访问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数量,该作品所在的站点就具有了商业媒体的价值,这部分收入是传统出版物所无法做到的,其营利的目的也不易被及时察觉。
(2)使用不须经作者或著作权人许可。是否经权利人许可是合理使用与许可使用的本质区别。
(3)使用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这是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定许可通常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4)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对没有发表的作品就没有合理使用的余地。当然,这里的发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发表、也应包括网上发表。
(5)使用作品的行为应当是合法行为。任何一种行为要受法律的保护,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予以明确认可的,否则即使这种行为的目的是正当的也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可以做如下概括:合理使用是指无须经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出于正当目的而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使用的合法行为。
二、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挑战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从其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来看是以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为宗旨的。每一次传播技术的革命都对这种已有的平衡构成挑战;每一次传播技术的革命都扩充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也必然相应带来对其合理使用的限制;每一次传播技术革命都带来更先进有效的复制手段从而模糊了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使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更加困难。总之,每一次传播技术的革命都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了较大的冲击,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冲击面前经过适时的不断调整才得以生存并走向现代化。但数字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结合而产生的新的传播技术的革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甚至使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生死存亡的困境。主要体现在:
(一) 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
随着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侵权行为日趋严重,许多著作权人也开始在数字化作品中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目前著作权人广泛采用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访问控制措施和使用控制措施。访问控制措施主要有口令加密技术,插入像信用卡似的验证硬件才可进入等;使用控制技术主要有电子签名、电子水印以及使用期限限制等。
毋庸讳言,技术保护措施与著作权法从来都存在互补关系。在传统著作权法时代,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权利作品上加上防伪标志,而在网络时代,技术保护措施更是找到了施展拳脚的阵地。但是,著作权法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向技术保护措施让出空间正引起国内外学者此起彼伏的争论。其中的焦点之一就是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协调问题。技术保护措施尤其是访问控制技术措施犹如给作品加上了一把锁,只有付费者才能获得钥匙,而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将被拒之门外,即便使用者是出于教学、学习或研究、新闻报道、公务使用、介绍、评论等非营利性目的的少量复制、少量引用和免费表演都不得入门,这显然扩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大大挤压了公众的合理使用空间。
(二) 网络格式合同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合同将在知识产品的交易中占据基础和核心的地位。网上著作权作品的交易主要通过网络合同进行,这种交易不同于现实世界,主要采取许可方式,常用的有点击许可证与启封许可这两种形式。由于这种网络合同是用技术保护措施武装起来的格式合同,对公众的合理使用构成了极大的冲击,因为权利人、销售者可以凭借一纸契约藐视著作权法的存在,随意践踏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由于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拥有者和控制者,辅以技术保护措施往往使权利人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公众要么接受所有不合理条款,要么根本无法接近作品。因此网络格式合同剥夺了公众的权利,使公众的“合理使用”无从使用,使公众的契约自由丧失殆尽,网络格式合同俨然成了权利人的垄断武器,大大扭曲了著作权法的平衡思想。
(三) 复制权的扩张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最重要的和最基础性的权利,然而,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构成了一定的威胁。这是因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输是个充满了“复制”的过程。这种复制区别于传统的复制的特点主要有:(1) 这种复制是暂时性的,一旦计算机关闭,复制件就会消失;(2) 这种复制有无数主体的参与;(3) 这种复制多是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面对这种网络上无处不在的时时刻刻在发生的暂时复制,著作权人感到了威胁。他们希望把这种暂时复制也归入复制权的保护范围,他们成功地寻找到了法律上的依据,这就是《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的规定,它规定作者的复制权是以任何方式或采用任何形式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这一规定已经把复制权的范围推到极限,所有的复制都可以被囊括在内。因此,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推动下,著作权人最基本的权利复制权的范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这显然是著作权专有权领地的扩张,其必然的结果是广大公众的合理使用领地的缩小,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
(四) 数字图书馆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
图书馆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单位。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有为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允许图书馆复制馆藏作品的合理使用条款。面对将馆藏资源数字化己经成为构筑图书馆数字馆藏资源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今天将该条款延伸到数字环境中,也就成为现实的选择,对此并无异议。,主要是将作品数字化后用于在线借阅。很显然,一旦实现作品的在线借阅,用户就可以任意浏览,这与传统图书馆的借阅相比,大幅度地提升了作品被使用的范围,从而导致作品在传统市场的销售份额的下滑,而这一点将会导致对权利人的不合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盲目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人就会丧失对作品的正当权益。这时候,原本平衡著作权人与用户之间利益的合理使用制度也就成了不法侵权人不正当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借口。因此把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使用盲目的认定为合理使用将不利于著作权人的利益。
(五) 网络远程教育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
教育作为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方面,理应享受包括著作权作品在内的一切人类文明成果。正因为如此,国际条约和各国的著作权法在作者的著作权与公众的受教育权、获取知识和了解世界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均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以对作者著作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规定合理使用除了是对教育权与著作权的平衡外,还由于这种合理使用一般不会妨碍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在传统课堂授课方式进行的教育活动中,作品的受众是特定和有限的,相对于作品的潜在市场而言微乎其微,不会影响作品的正常发行。而受教育者个人获取作品以及在个人交往的范围内传播作品,其范围十分有限,也不会影响作品正常发行和获利。而且由于教育有利于提高民众素质,扩大知识的受众,从而间接地有利于作品的发行,这也是对著作权人的一种实际补偿,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合理使用制度也是合理的。
网络远程教育,又叫在线教育,它是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的教与学在空间与时间上相分离的教学模式。它与传统课堂教学有着不同的特点:(1)它使用作品的数量、范围与方式远远超过传统课堂教学;(2)它使用的作品具有开放性,不仅学生可以访问,其它社会公众也可以大量访问;(3)它的教学对象是社会的广大公众,与传统教学的对象、人数不可同日而语;(4)它的服务多数兼具公益性和营利性。由于网络远程教育不同于传统课堂教学的上述特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远程教育中是否仍然适用就受到了权利人的质疑。在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明确的情况下,在远程教育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过程中就面临各种法律风险。传统课堂教育中的合理使用豁免显然难以成为网络远程教育中使用者抗辩的理由。
(六) 精神权利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著作权精神权利的保护是差别很大的。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给予精神权利很强的保护,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基本上不承认著作权精神权利的存在。即使到20世纪末,它们在给予精神权利有限的保护的同时也都同时规定了限制条款。作者创作作品是一个非常艰辛的过程,一个好的作品凝聚了作者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心血,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尊重,就是对作者个人的肯定。基于此,我国著作权法对精神权利的规定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但是在网络环境中,作者的精神权利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首先,在网络环境下,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无法控制,使用者任意改变、删减甚至歪曲作品都变得非常容易。只需要复制和粘贴就可以,因此任意删改作品的情况层出不穷,而且这种篡改非常隐蔽,作者根本不会知道,给篡改者以很大的方便。
其次,精神权利的保护对作品的国际交流十分不方便。著作权保护是有地域性限制的,即在哪个国家就适用哪个国家的《著作权法》。如前所述,世界上存在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规定著作权包含有精神权利而英美法系是没有或很少有精神权利保护的,即使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各个国家的精神权利规定的也不尽相同,比如时间长短、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等等。而网络的跨国性、网络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使得包括信息产品在内的商品的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因此,精神权利保护的显著差异会在跨国贸易时造成很大的麻烦。
三、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新形式探讨
(一) 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上文中我们分析了在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遇到的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在如此众多的矛盾关系中,合理使用俨然成了“众矢之的”,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命运走向,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甚至提出,在网络环境中应该废除合理使用制度,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偏颇。恰恰相反,笔者认为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条件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理由为:
1. 合理使用是反信息垄断的有利武器
在传统的著作权法的制定当中,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使用制度控制的非常严格,有些不平等法律条款的制定,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作品合理使用的数量、种类、时间,比如对于文学作品规定比较宽松,而对于科学技术作品限制的就非常严格,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了数字鸿沟,而且这一鸿沟还在不断的加大。网络世界的到来,给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机会,这是因为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科学技术作品只要数字化后上传到网上,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只要有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就可以看到。网络信息量非常大,更新非常快,发展中国家可以从网上接触到发达国家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而合理使用制度是调节作者、传播者和公众利益平衡的砝码。同时,合理使用制度也是发展中国家用以获得发达国家先进科技文化知识的有效手段,发展中国家一定要争取公平、有效的行使合理使用的权利,为自己国家的教育等领域争取到更多更充分的接触新信息的机会,更好的发展自己的综合国力。
2. 合理使用对于加速作品创作,促进作者经济利益的实现
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作品都不可能凭空创造出来,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史都是继受和传承的过程,而在网络环境下,海量的信息为创作者们的创作更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资料来源。可以说,合理使用使创作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丰富的材料,大大提高了作品创作的效率,缩短了作品的产生周期。而且,网上合理使用并不会使大家都不去购买这些精神产品,冲击著作权贸易从而影响权利人的经济权利。因为允许自由上下载等合理使用作品,实际上可以起到一种事前的营销、推广效果。台湾作家蔡智恒的网络小说《第一次的亲密接触》当时在网上也是红极一时,而后出版纸质印刷版,依然人气不减,一印再印,发行量过10万册。博库网也在网上推出了号称中国第一的网络电子图书—《王朔大话录》,任读者从网上免费下载。 可见,这些做法并没有对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造成多少损害,它对作者尤其是那些无法通过传统出版途径出书的创作人提供了另一个可以大展宏图的舞台。短期的经济耗损可以从长远的扬名立利得到回报,对权利人来说,亦不是不可接受的。
3.
,以享有艺术和分享科学的进步与利益。” 合理利用前人的智力成果,。而国际互联网更是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开创了获取信息、接受教育的崭新面貌,网上合理使用作品对于渴求知识的人们来说,不失为新技术赋予他们的福音。通过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并借助网络的传输,人们再也不会被局限在传统有限的国家报刊的统一报道中,而看不到其他的观点。了解知识的途径一旦被拓宽,人们的头脑就不再是空白贫乏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允许在新的环境中继续合理使用作品,不仅能直接保护人们的了解权,也能间接推进人类文明进程。
(二) 构建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1. 正义、合理原则
网上作品虽然载体和传播方式不同,但仍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社会精神财富的结合,传统媒介中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著作权财产利益的冲突在数字化的环境中更加突出。因此,围绕着创作而形成的著作权财产利益仍然应该在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以实现著作权立法的根本目标。只是,广大公众在数字环境下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这就要求在建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时,应该把限制著作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作为重点,当然这种限制应该以不打击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过多的影响网络传播者经济利益为前提。
2. 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信息化水平己成为衡量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数字鸿沟不单是一个技术层面的数字化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它关系到社会的贫富差距、信息资源、资金、就业、生活质量等。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的社会,网络是信息社会的媒体,正是网络的普及,使得信息化得到迅速发展。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技术性特征,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著作权利益冲突更加激烈,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设置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时,应该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处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因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对发展中国家更加不公平、不合理的著作权利益关系。
3. 尊重网络本身的规律
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共享性、即时性和互动性等特点,又因为数字化媒体特有的信息处理方式,因此,在使用网络上的信息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与传统的纸质媒体的信息使用方式不同,对于恶意的剽窃、抄袭的行为应该进行制止,“而对于那些基于网络环境的特征而必须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比如网络传输、网络连接、网络索引、汇编、存档缓存等有利于符合网络特征的服务而引起的自动的、不可避免的、没有独立意义的暂时复制及其他使用方式,或其他非商业性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该视为合理使用。”
4. 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不可忽视
著作权人对网络的不满主要来源于网络对其经济权利的侵犯,但是在建立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时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也不容忽视,要保持作者署名与作品本身的同一性,不得破坏和丑化作品,引用网上作品时应用站点名称、网页、网址等来表明作品出处。
(三) 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思考
网络作品既不能免费传播,又不能为著作权人绝对垄断,我国及其它发展中国家应在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下为自身的经济文化谋求最宽裕的发展空间。笔者认为:首先,网络环境下,我国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仍可适用,但有必要调整传统的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借鉴因素主义立法模式;其次,有必要对技术保护措施、数字图书馆、网络远程教育等做出适当调整;最后,还应从司法角度去考虑,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1. 立法模式的调整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是列举式的。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对法官而言是操作性强,对公众而言是预测性强。这也是这种模式在前网络时代作品利用方式有限的前提下被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原因之一。但是,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作品新的利用方式层出不穷,合理使用有限的列举式的规定将使大量作品新的利用方式被确定为侵权使用,这必然使广大使用者畏首畏尾,限制了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因此,我们应在立法中具体列明合理使用情形的同时,规定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和原则,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在确定基本的判断标准和原则时,应当考虑到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使用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程度以及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即采用列举式和因素主义相结合的混合立法模式。
2. 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规避技术措施
建立广泛的技术措施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潮流,被提到了国际保护的层次上,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两个条约确定下来,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无不顺应这一潮流,已经建立了本国的保护制度。相应的我国也顺应了这一潮流,在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7条第6款和2001年12月我国通过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第3项都作了规定:“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应承担侵害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我国加入WTO后为顺应国际潮流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是应该肯定的,但是我国著作权的修改却没有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条款设置相应的合理使用条款,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的一大漏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著作权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失衡。“作品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失衡的技术保护措施虽然表面上损害了使用者的利益,但最终也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因此,技术措施是不应当无条件地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在某些情况下对技术措施的破解恰恰符合公众利益和正义要求。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规定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时候,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条款,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为了确保广大公众的利益,为了与我国的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为了充分利用发达国家的先进科技文化,我们的著作权法应该规定比技术发达国家更为广泛的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例外与限制条款。同时为了保护广大用户的利益,防止权利人滥用技术保护措施,应该在著作权法中规定权利人滥用技术措施的惩罚条款。这是因为没有约束的权利同样也会滥用。1997年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江民公司KV300软件“逻辑锁”案,公众成为手无寸铁的弱者就是江民公司滥用技术保护措施的结果。
3. 规定暂时复制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将暂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范围在国际条约以及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已经得到确认。我国的许多学者也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个对复制权概念的解释包含了暂时复制。为了保持复制权概念的统一,为了与世界各国的做法同步,笔者也赞成我国的已有的复制权概念包含暂时复制。但是,,为了网络服务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了广义的复制权概念后,应该同时规定适当的合理使用以对超强的复制权进行限制。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我国的著作权法至少应该明确规定下列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畴:(1)通过互联网传输所附带的或浏览作品时发生的暂时性复制;(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在信息传输过程中产生的暂时性复制。
4. 将部分合理使用行为转变为法定许可
(1) 将法定许可制度纳入数字图书馆,以平衡著作权人、图书馆、读
者的利益。
在网络环境下,寻找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点是至关重要的。从本质上看,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目的是提供因特网上的信息服务,通过对作品的收集、加工、整理,建立数字图书馆资源库,方便读者对作品的利用。但是,对传统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应属于复制形式的一种,并不因此而产生新的作品或作者。同时,由于作品上网之后对作品的销售必然产生影响,因此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笔者认为,法定许可或许是可以用来协调著作权人、图书馆、读者利益的新的可行模式,即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有人认为图书馆是非营利性质的公益单位,让图书馆支付费用有失公允,而且资金的来源也不能保证。笔者认为,支付使用许可费的资金来源可以是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财政补贴,亦可以是图书馆向读者收取的费用。因为,数字图书馆可以向读者提供网络联线服务提供者(ISP)和网络内容提供者(ICP)所提供的类似服务,具有了邻接权人的性质与享受法定权利的必要性。
(2) 将法定许可制度纳入网络远程教育,以解决网上上传作品时产生
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网络远程教育中为教学目的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网上存在著作权法上的障碍,或者可以说难以使用合理使用制度。鉴于网络的特点及远程教育的公益性,笔者认为网络远程教育既然不能像传统课堂教育那样可以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一定条件下合理使用,可以考虑将网络远程教育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纳入法定许可。就网络远程教育而言,其法定许可使用的取得或实施的难度在于,如何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互联网教学使用时,保障不对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因该远程教育的使用而得以向其它公众传播。因为允许远程教育活动中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法定许可使用后,并不意味着毫无条件的任其使用,如果这些远程教育机构一旦获得自由使用作品的权利,就会在网络安全方面大开缺口,使盗版者和不负责任的黑客从这些缺口蜂拥而入,加之网络的无国界性以及在有些与网络连接的国家存在盗版者的天堂,上述情景就更令人担心。因此,既要坚持以保护网路远程教育机构的公益性地位为宗旨,允许其出于教学需要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保证其对教学原始信息和资料的获取;又要赋予其承担加强教材使用管理的责任,令其严格控制远程教学作品的使用对象,细致地规定网上教材的使用仅限于面对面授课和在网络上注册过的学生,同时辅以技术措施来防范,诸如可采取电子口令、电子水印等技术保护措施。这样就控制了作品的使用仅为远程教育的目的,而避免盗版者和黑客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从而维持权利人与远程教育机构之间的利益平衡。
5. 在精神权利中引入合理使用
前面笔者已经论述了在网络环境下,如果严格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就会不利于作品的国际交流,从而不利于作品在国际范围内的传播和使用,使著作权成为一种机能不良的财富。因此,对于使用方式实在不能顾及作者的精神权利的情况,法律对之应该做出灵活的处理,即最好能做出适当的合理使用规定。事实上,即使在前网络时代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也一直受到人们的置疑,英国版权专家柯尼什就认为,“精神权利的每一步行使都会造成对他人信息传播的限制”。 因而英美国家一直不承认著作权的权利人享有精神权利,直到20世纪80年代英国、90年代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才将有限的精神权利保护纳入著作权法之中。而且在纳入著作权法时,认为精神权利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为了限制精神权利的效力,又将合理使用的适用从经济权利延伸到精神权利。另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法国著作权法给予作者精神权利过高的保护也遭到学者的批评,有人指出,大陆法系国家文化产业之所以没有美国甚至英国发达,就是因为对作者的精神权利的过高保护限制了文化的发展。 实际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早在英美法系出现精神权利合理使用之前,就开始对精神权利的行使做出了某些与合理使用类似的限制。如日本的著作权法规定:“当未发表的作品版权转让时,当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照片原件转让时,当电影作品的版权属于电影制片人时,作者不得反对作品的发表。” 因此为了解决网络环境下精神权利所面临的挑战,为了使著作权经济权利的机能运行良好,为了平衡广大公众的信息自由获取权与作者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法应当借鉴日本以及英美国家的做法,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6. 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本身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面面俱到。在法律秩序中肯定会出现或多或少的漏洞,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官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往往无所适从。当从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无法找到合适的规则进行裁判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非常必要,法官可以根据合理使用的立法精神和时代精神进行公正的裁判。
合理使用的立法精神在于追求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但利益的平衡并不意味着利益的平等。如果没有个人利益,作者缺乏创作热情,没有了作品,社会公共利益则成为一句空话。因此,面对网络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冲击,法官必须首先着眼于保护作者的个人利益,刺激作者积极创造,同时兼顾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对著作权进行合理的限制,而不应仅局限于现有的法律条文,应依据现实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促进社会进步。
结 语
正如博登海默指出:“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地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达到了平衡并维持了这种平衡。这种平衡不可能永远维持下去。文明的进步会不断地使法律制度失去平衡;而通过把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这种平衡又会得到恢复,而且也只有凭靠这种方式,。” 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发展的主旋律,著作权法也不例外。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著作权领域一个难以理解而又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由于网络环境具有作品被数字化、复制无限性、传输速度极快等特点,因而网络环境对保护作者的利益和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作者与使用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仍然存在,因此,传统著作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数字作品复制的无限性等特点,合理使用制度需要做出适当的调整,规范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行为及合理使用的范围。只有这样,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才会在网络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发挥其调节器的平衡功能,做到既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又促进文学艺术作品的繁荣与社会文明的进步。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研究,是一种应运而生的以解决新技术下现实问题为核心的课题,而新的技术和现实情况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这一研究是永无止境的。由于本文篇幅所限,涉及的问题亦有限,使得一些问题没有深入探讨,仅能提出一些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课题与任务:技术保护措施、数字图书馆及远程教育与合理使用的实践问题尚需进行更加系统化的专门研究。这些课题都将成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的重点和热点。最后建议,图书情报学、经济学、信息技术及法学领域内有更多的研究者共同关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新问题,并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在学术研究中大胆创新,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做出更大贡献。
参 考 文 献
【1】 吴汉东 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修订版
【2】 李祖明 著:《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与限制》,经济日报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3】 杨忻、李淼 主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4】 薛虹 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 徐雅丽 主编:《e时代知识产权》,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6】 李扬 主编:《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7】 吴汉东、刘剑文 等著:《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2版
【8】李扬 著:《网络知识产权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9】张淑琴:《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10】周群,胡药辉:《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11】吴汉东、肖尤丹:《网络传播权与网络时代的合理使用》,载《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4期
【12】肖刚、韩强:《试论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载《法学》2003年第6期
【13】王菲:《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14】薛虹:《因特网上的著作权及有关权保护》,载《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5】李明德:《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
【16】张今:《数字环境下恢复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基本思路》,载《民商法学》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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