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文学作品名称及人物名称的保护- 雍雪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2 17:07:15
武侠小说泰斗金庸先生创作的名著《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天龙八部》、《鹿鼎记》等作品,传奇的故事情节,趣味性的武功秘笈,戏剧化的人物命运,江湖恩怨,武林纷争,感情纠葛,感染和影响了无数华人。书中的小龙女一袭白衣,演绎着与扬过相守16年的经典爱情;王语嫣温柔可人,执着与痴情让她找到了真爱;阿珠的无私与献身,得到了一生不变的承诺;还有黄蓉的伶俐、洪七公的玩劣、韦小宝的滑稽,这些人物生动的形象、独特的个性通过文学作品表现得淋漓尽致。近几年,随着电视剧中的热播,掀起了一阵阵“金庸热”,武侠名著及作品人物家喻户晓,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近年来,许多商家以文学作品名称或人物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于是,一场商标抢注在战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悉,“小龙女“被注册为涂料产品,“洪七公”被注册为烧鸡产品,“黄老邪”已被申请注册医疗类产品,目前正在审查之中。“笑傲江湖”共注册了25类商标;“天龙八部”共注册了20类商标;“鹿鼎记”注册了10类商标;“神雕侠侣”注册了11类商标;“射雕英雄传”注册了3类商标。还有很多商标使用了著作名的谐音,如“倚天屠龙剂”成为一种杀虫剂的商标。
以文学作品名称或人物名称申请商标注册,表面上看,符合《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究其实质,这种行为类似于“傍名牌”,利用文学作品名称或人物名称已形成的公众知悉程度,来实现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竟争行为,对作品的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构成了侵害,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是法律规定所禁止的。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是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文学作品的保护力度也逐步加强,文学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特点,凝结了创作者的心血和智慧,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领域。
我国从七十年代未开始,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并不断完善修改,现已形成《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竟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重要保障,,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
金庸先生创作的作品名称及人物名称,属于文字类作品。《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文学作品,是指以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学作品的保护也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金庸先生创作的许多作品名称及人物名称具独创性,已在社会公众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占有率。庸先生笔下生花,运用自己丰富的想象力,通过创作这种形式,一个个鲜活的人物跃然纸上,作者赋予了人物特定的形象、独到的性格,作品内容生动,富有情趣,给人以无限的遐想和美的享受,其影响是广泛和深远的。由于人物独有的特性,人物与武侠小说故事情节的关联关系也同样具有独到之处。提到洪七公,就会想到他爱吃烧鸡,谈到小龙女,就会想到她一袭白衣的纯洁,谈到黄老邪,就会想到医术奇特的药师。这些人物名称,之所以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具有显著的特征和一定的影响力,正是作者通过创作这一智力劳动而产生的。也许,作品和人物名称是普通的,正是创作者通过小说这种载体,赋予丰富的内涵和特有的个性,这时作品名称和人物名称就升华为一种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就是专属于作者的权利,任何人未经作者许可擅自使用,就可能涉嫌侵权。
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名称及人物名称的保护,仅仅列举了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等,《著作权》第10条17款也明确规定:“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款涵盖了本条未作列举的其他权利。也就是基于创作而享有的独有使用权。由于创作的作品名称及人物名称具有典型的独创性,作为商家,利用作品或人物名称本来已存在的名气和影响,用于自己经营的产品,就会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搭便车行为,是不正当竟争行为。
不正当竟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竟争构成的两个要件,一是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二是扰乱了正当之竟争秩序。将文学作品名称与人物名称用于注册商标,如作品中的洪七公爱吃烧鸡,这就是作者赋予人物独特之处,而洪七公恰恰被注册为烧鸡类产品的商标,黄老邪本来就是药师,被申请注册为医疗类产品,商者正是利用了这一独创性及特有的关联性,利用这些名称已在市场上享有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消费者在使用其产品时会自然而然地记住,实质上就是搭了名著的便车,将作者独具匠心的创作直接获利,显然侵犯了作者的独有使用权。对于经营同类产品的经营者而言,其使用的商标从不知名到市场认可,必然要经历一个从陌生到熟悉的阶段,利用知名作品名称及人名作商标,不正当地进行竟争,从而达到占用市场份额及提高竟争力的最终目的,对其他经营者也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形成市场的不良竟争,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竟争行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产业竞争工具。由于于立法的不明确,给这些企图傍名品的商家制造了可趁之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度,形成有序的良性竟争,已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一方面,完善立法,将作品名称及人物名称的保护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当中,,同时实现单行法律之间的配套与衔接;另一方面,加大法制宣传,使全社会都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共同抵制和打击不正当竟争行为,以形成市场有序竟争的规则,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得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学用品名称及人物名称得到有效的保护。
近年来,许多商家以文学作品名称或人物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于是,一场商标抢注在战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悉,“小龙女“被注册为涂料产品,“洪七公”被注册为烧鸡产品,“黄老邪”已被申请注册医疗类产品,目前正在审查之中。“笑傲江湖”共注册了25类商标;“天龙八部”共注册了20类商标;“鹿鼎记”注册了10类商标;“神雕侠侣”注册了11类商标;“射雕英雄传”注册了3类商标。还有很多商标使用了著作名的谐音,如“倚天屠龙剂”成为一种杀虫剂的商标。
以文学作品名称或人物名称申请商标注册,表面上看,符合《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究其实质,这种行为类似于“傍名牌”,利用文学作品名称或人物名称已形成的公众知悉程度,来实现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竟争行为,对作品的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构成了侵害,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是法律规定所禁止的。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是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文学作品的保护力度也逐步加强,文学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特点,凝结了创作者的心血和智慧,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领域。
我国从七十年代未开始,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并不断完善修改,现已形成《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竟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重要保障,,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
金庸先生创作的作品名称及人物名称,属于文字类作品。《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文学作品,是指以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学作品的保护也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金庸先生创作的许多作品名称及人物名称具独创性,已在社会公众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占有率。庸先生笔下生花,运用自己丰富的想象力,通过创作这种形式,一个个鲜活的人物跃然纸上,作者赋予了人物特定的形象、独到的性格,作品内容生动,富有情趣,给人以无限的遐想和美的享受,其影响是广泛和深远的。由于人物独有的特性,人物与武侠小说故事情节的关联关系也同样具有独到之处。提到洪七公,就会想到他爱吃烧鸡,谈到小龙女,就会想到她一袭白衣的纯洁,谈到黄老邪,就会想到医术奇特的药师。这些人物名称,之所以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具有显著的特征和一定的影响力,正是作者通过创作这一智力劳动而产生的。也许,作品和人物名称是普通的,正是创作者通过小说这种载体,赋予丰富的内涵和特有的个性,这时作品名称和人物名称就升华为一种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就是专属于作者的权利,任何人未经作者许可擅自使用,就可能涉嫌侵权。
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名称及人物名称的保护,仅仅列举了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等,《著作权》第10条17款也明确规定:“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款涵盖了本条未作列举的其他权利。也就是基于创作而享有的独有使用权。由于创作的作品名称及人物名称具有典型的独创性,作为商家,利用作品或人物名称本来已存在的名气和影响,用于自己经营的产品,就会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搭便车行为,是不正当竟争行为。
不正当竟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竟争构成的两个要件,一是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二是扰乱了正当之竟争秩序。将文学作品名称与人物名称用于注册商标,如作品中的洪七公爱吃烧鸡,这就是作者赋予人物独特之处,而洪七公恰恰被注册为烧鸡类产品的商标,黄老邪本来就是药师,被申请注册为医疗类产品,商者正是利用了这一独创性及特有的关联性,利用这些名称已在市场上享有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消费者在使用其产品时会自然而然地记住,实质上就是搭了名著的便车,将作者独具匠心的创作直接获利,显然侵犯了作者的独有使用权。对于经营同类产品的经营者而言,其使用的商标从不知名到市场认可,必然要经历一个从陌生到熟悉的阶段,利用知名作品名称及人名作商标,不正当地进行竟争,从而达到占用市场份额及提高竟争力的最终目的,对其他经营者也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形成市场的不良竟争,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竟争行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产业竞争工具。由于于立法的不明确,给这些企图傍名品的商家制造了可趁之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度,形成有序的良性竟争,已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一方面,完善立法,将作品名称及人物名称的保护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当中,,同时实现单行法律之间的配套与衔接;另一方面,加大法制宣传,使全社会都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共同抵制和打击不正当竟争行为,以形成市场有序竟争的规则,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得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学用品名称及人物名称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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