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陷入版权保护困局
发布时间:2019-08-23 23:52:15
阅读提示 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数字图书馆在强化、拓展、提升传统图书馆信息传播功能的同时,日益突出的版权问题也制约着数字图书馆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时代,如何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正确、合理地使用数字图书馆,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10月20日,山西省版权局宣布,开始对各大专院校的数字图书馆进行集中整治。截至11月底,为自查阶段,要求各单位对未经许可复制传播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清除;12月到明年1月底,为抽查验收阶段,将依法对侵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互联网时代,数字图书馆在强化、拓展、提升传统图书馆信息传播功能的同时,权利人与数字图书馆之间的版权摩擦也时有发生,谷歌数字图书馆版权纷争引起全球关注。如何保护创造者的劳动成果,在图书馆与权利人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尤为重要。在近日举行的全国图书馆版权保护工作会议上,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业界代表纷纷对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遭漠视 在数字图书馆出现之前,权利人和图书馆之间因为版权引发的纠纷并不常见。一方面是因为图书馆的公益性质被大家所认可,图书馆承担着传承文化的重要责任;另一方面,受条件限制,即使发生侵权,对于权利人的影响范围也有限。 互联网技术在图书馆领域的广泛运用打破了之前的平静。相比于传统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因其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具有广阔的传播平台等特点和优势,其海量的信息量也是传统图书馆无法比拟的,作品可被读者轻松下载、篡改、甚至盗用。一旦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状况令人堪忧。 对此,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的看法:或认为作品数字化行为是一种类似于翻译的作品演绎行为,不存在侵权的法律问题;或认为作品数字化行为是复制行为,但仅仅是将原来存放于图书馆的纸质图书进行了数字化处理,不存在侵权情况。 “当前数字图书馆侵权行为较为普遍,其中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比较多。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少图书馆随意将传统图书数字化现象较为严重。”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在全国图书馆版权保护工作会议上指出,数字图书馆和传统图书馆不能划等号,应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早在去年10月,国家版权局等单位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目的就在于加强和提高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意识。 授权有瑕疵给校方带来风险 目前,我国许多高校都在花巨资进行数字图书馆建设,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相关立法也未制定和执行,在授权渠道尚不畅通的情况下,盲目地进行数字图书馆建设,也为今后的版权纠纷留下了隐患。参加此次全国图书馆版权保护工作会议的除了各省市版权局的相关负责人,还特别邀请了清华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等四十余所高校图书馆的负责人。 “当前,国内电子图书和电子期刊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没有彻底解决版权问题,一方面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在使用过程中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数字图书馆的利用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也增加了学校的风险。”清华大学图书馆馆长邓景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高校图书馆在使用数字化资源的过程中,因为管理不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授权有瑕疵,不利于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 据邓景康介绍,高校图书馆的读者群体是学生和老师,传播范围广,使用数量大,因此加强对高校图书馆的版权保护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谈到高校图书馆如何规范版权问题,邓景康向记者介绍了清华大学的一些具体做法:首先是设立专人专岗研究落实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制定相关法规,严把图书进口关,避免因购入有知识产权问题的图书资源而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加强对读者的宣传教育,提高读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国外保护方式值得借鉴 在传统的出版业中,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然而,现行著作权法对数字图书馆相关版权问题的适用还存在不足和缺陷。如何在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保证著作权人权益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合理使用数字图书,建立健全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发达国家都拥有相对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方法,欧盟理事会颁布的《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利协调指令》规定,图书馆的例外权利不涉及公共传播权,如果图书馆通过服务器向读者在线提供某部作品,事先应征得权利人授权或同意。 据国家版权局一位人士介绍,美国作家协会、美国出版商协会曾和谷歌达成协议,将图书分为3种,分别是受版权保护的在版图书、受版权保护但是已经绝版的图书和不受版权保护的图书。对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谷歌只上传其中的70%,并与出版社签约,而另外的30%,将由使用者和出版社进行协商。(知识产权报 实习记者 王康)
在谈到高校图书馆如何规范版权问题,邓景康向记者介绍了清华大学的一些具体做法:首先是设立专人专岗研究落实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制定相关法规,严把图书进口关,避免因购入有知识产权问题的图书资源而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加强对读者的宣传教育,提高读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国外保护方式值得借鉴 在传统的出版业中,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然而,现行著作权法对数字图书馆相关版权问题的适用还存在不足和缺陷。如何在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保证著作权人权益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合理使用数字图书,建立健全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发达国家都拥有相对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方法,欧盟理事会颁布的《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利协调指令》规定,图书馆的例外权利不涉及公共传播权,如果图书馆通过服务器向读者在线提供某部作品,事先应征得权利人授权或同意。 据国家版权局一位人士介绍,美国作家协会、美国出版商协会曾和谷歌达成协议,将图书分为3种,分别是受版权保护的在版图书、受版权保护但是已经绝版的图书和不受版权保护的图书。对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谷歌只上传其中的70%,并与出版社签约,而另外的30%,将由使用者和出版社进行协商。(知识产权报 实习记者 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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